深圳市产业政策汇总
一、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奖励类型 | 奖励对象 | 项目及条件 | 优惠政策及标准 | 受理 单位 | 政策依据 | |||||
重点实验室资助 |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 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 | 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 |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pdf》深府[2008]200号(2008年9月21日起施行) | |||||
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 | 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 | ||||||||||||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 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 ||||||||||||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 予以300万元资助 | ||||||||||||
评估优秀的 |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 予以最高1000万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 |||||||||||
市级重点实验室 | 予以最高500万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 ||||||||||||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予以最高200万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 ||||||||||||
研发机构资助 |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 | 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 | 予以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 | ||||||||||
创新人才奖 | 在科技研发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符合相关行业认定标准 |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 | ||||||||||
所得税优惠 |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 企业所得税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
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在特区内取得的所得 |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 ||||||||||||
研发 资助 |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 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 | 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 ||||||||||
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 ||||||||||||
自认定当年起研发资助 | 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 ||||||||||||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研发资助 | 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 |||||||||||
重点软件企业 | 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研发资助 | 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 |||||||||||
所有企业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
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 | 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 ||||||||||||
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 | 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 ||||||||||||
折旧 优惠 | 企事业单位 | 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 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 |||||||||||
技术转移资助 | 高等院校 | 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 | 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 | ||||||||||
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 | 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 | ||||||||||||
政府 优惠 | 自主创新企业 |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 |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 | ||||||||||
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 | 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和本市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 ||||||||||||
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 | 经认定后应当实行政府首购 | ||||||||||||
奖励类型 | 奖励对象 | 项目及条件 | 优惠政策及标准 | 受理 单位 | 政策依据 | |||||
新能源汽车优惠 | 汽车类企业 |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 | 混合动力汽车根据混合程度和燃油经济性分为5档,最高每辆补贴5万元;纯电动汽车每辆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 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财建[2009]6号(2009年1月23日起施行) | |||||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 | 混合动力客车最高每辆补贴42万元,纯电动和燃料电池客车每辆分别补贴50万元和60万元 | ||||
奖励行业 | 奖励对象 | 项目及条件 | 优惠政策及标准 | 受理 单位 | 政策依据 | |||||
软件业优惠 | 经批准认定后的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 | 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 |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pdf》深府[2001]11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汽车保险优惠 |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 实行“两免八减半” |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 | 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 | 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等,除列入不予免税目录的商品外 |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
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 |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及时提供通关便利 | |||||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 享受“红通道”专柜服务 | |||||
出入境 | 软件技术或管理人员出国 | 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方法 | ||||
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培训 | 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的限制 | |||||
企业人员出国(境)且经批准 | 可持因公护照(证件)出国(境) | |||||
优质软件产品 | 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 |||||
软件系统分析员和工程师,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 | 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落户,免交城市增容费 | |||||
行业 | 奖励对象 | 项目及条件 | 优惠政策及标准 | 受理 单位 | 政策依据 | |||||
其他高端服务业 | 国际知名高端服务机构在深新设立地区总部及结算中心 (金融等行业专项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设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 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深府[2007]1号 《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 3年内每年按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 | ||||
信息服务业 | 对新建数字内容的生产性企业 |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 |
对我市企业承担的国家电子商务专项项目 | 从我市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中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 ||||
对在信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以及信息安全等领域实施的信息服务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 从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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