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主要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文章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原因,提出了遏制中国保险市场不对称信息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保险市场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2001年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主体与队伍建设、业务规模、保险中介、保险监管与法律建设还是保险理论研究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繁荣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保险市场中的信息的不对称。
一、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在古典经济学研究中,通常假设市场信息是完全的,在这种完全信息市场中,所有参与者都免
费使用市场信息,市场参与者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在现实市场中,市场交易双方都拥有着不为对方所知晓的信息,这就形成了信息的不对称。
所谓不对称信息(Information Asymmetry)就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社会劳动分工使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行业信息差别,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在不同的信息领域或不同的时期,产生了不同的信息优势和信息劣势。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种普遍、长期、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其不仅存在于有形商品市场,而且在无形商品市场即服务市场中也经常出现,保险市场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早在1953年阿罗(Arrow)就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并对此进行了研究。之后,斯蒂格利茨(Stiqlitz)也对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使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梅耶森(Myerson,1991)主张把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简单分为两类,即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
(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保险经营活动中交易的双方因各自所处的地位、信息交流的愿望、拥有的资源和保险知识等差异,造成对方希望了解或本来能够了解的信息不能为对方所了解,从而形成保险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人与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此,我们主要研究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1)投保人的逆选择
汽车保险优惠保险的特性容易让认为自己身体状况较差或危险性较大的人,积极投保,身体状况健康或危险性较小的人,较不急着投保,这种倾向,称为逆选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之选择观点不同,保险人选质优,或无显著不良危险之标的给以承保,而被保险人则选择对本身有利的情况。一般而言,任意保险较易生逆选择,强制保险较少逆选择现象。
(2)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的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市场的
效率。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有意识的骗赔行为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例如财产保险中常有故意沉船、故意制造车辆肇事、故意纵火等欺诈行为;滥用保险导致的的道德风险。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医疗保险中大多数投保人并不以欺骗方式获得保险利益,而是在保险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使用超过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反复上医院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损失;投保后防灾投资意识的淡薄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例如,投了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知道在发生车祸之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偿,他开车时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小心翼翼驾驶或者定期保养维修汽车。
2.保险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1)保险人的逆选择
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人的逆向选择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
费率厘定方面的逆选择。由于其制订费率的过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不透明性,保险人有多个理由对根据过去损失概率和损失离散程度所确定的费率,做有利于自己的改变,即提高损失概率或加大离散程度从而提高费率。保险人的费率厘定往往高于实际应有的费率标准,不
能真正反映风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离散程度,损害投保人的利益,这就是保险人逆向选择的一种表现。
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逆向选择。在我国目前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下,投保人只能从公开发布的信息上了解有关保费、赔款、资本金等一些比较中性的信息,而和投保人决策有关的公司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管理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就不得知。
(2)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中出现的问题: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保险理赔运行现状不甚理想。“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
另外,公司内部有的员工思想素质低下,对工作不负责任,他们常常利用手头掌握的内部信息勾结投保人骗取保险的情况并不鲜见。他们在理赔中要么滥赔,要么人情赔款,导致理赔中的纠纷大量出现。
二、保险市场不对称信息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用问题
信用问题是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其中既包括投保人“诚信”的缺失又包括保险人“诚信”的缺失。
1.投保人信用的缺失
人是整个社会的“经济人”,经济人的假设认为“人是自私的,人总是在既定的条件约束下选择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方案”,从而导致个别人为了自身利益去损害社会的利益。这是投保人信用缺失的根源。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出于个人利益,必将选择有利于自身的保险品种进行投保。而在投保后又会较平时疏于防范,产生损失后又将损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有意识的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从而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这也造成投保人诚信危机的进一步恶化。
2.保险人信用的缺失
人是“经济人”也导致保险人信用的缺失。保险公司为收取高额保费,获取盈利,在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方面,通常侧重于其优势方面的宣传而向投保人隐瞒保险产品真实的情况。同时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致使投保人由于知识有限看不懂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合同条款、理赔和给付上大做文章,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二)中国保险市场的制度建设问题
1.国有保险公司的产权不明晰性
产权不明晰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是以国有产权为主,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过于集中,产权主体之间力量严重失衡。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法人股仍然以国有股权为主。国有产权属于公共产权,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不具有排他性。不明晰的产权制度,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保险市场的失信行为、非理性竞争行为及粗放式经营方式的根源所在。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一个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势必会造成对目前市场秩序的破坏,从而损害自己以及整个行业的信用。
2.我国保险监管手段的不完善性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实行监管的。监管部门从维护市场稳定
的大局出发会及时公开或有指向地发布一些监管信息,但对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却未加以严格监管和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保人的选择。同时保险监管力度不够,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最严重的表现是我国保险市场没有退出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尚无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保险市场只进不出的局面持续至今。
三、遏制中国保险市场不对称信息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的普遍客观存在。只要保险的风险分散和控制职能不改变,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就不可能彻底消除。我们期望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的消极影响,使我国的保险业得到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遏制投保人逆选择的策略和方法
1.设计尽量避免逆选择出现的保险契约
设计不同的保险契约以鼓励风险类型不同的投保人选择最适合自己风险种类的保险契约,具体到保险条款的设计上,可以提供不同级别的保障水平并收取相应的保费供投保人选择。当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区分不同风险类别的投保人时,它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计一系列不同保障
数额对应不同保费的保单组合供投保人自行选择,然后通过观察投保人的选择来对他们的风险信息进行甄别。
2.加强核保检验工作
核保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承保及怎样承保的过程。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公司只重视核赔,认为核赔才是化解经营风险的关键,其实这种观念被证明是错的。事实上,两核流程中核保是中心,核保的质量决定核赔的数量,核赔的数量反映核保的质量。
3.积极有效的运用免赔额条款,提高投保人的自负责任额
保险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因为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费。约定免陪额,增加利益趋同性,其实质就是与投保人共同承担风险。如果被保险人的财产没有全都获得保险保障的话,就值得他采取成本远低于收益的预防措施。共同保险消除了道德风险下的大部分无效率的后果:在收益大大超过成本的情况下而不采取预防措施。
(二)遏制投保人道德风险的策略和方法
1.针对投保人建立不同的风险分摊机制
风险分摊是一种降低投保人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我国保险公司早就在合同条款中运用了该机制,它对促使我国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措施、减少道德风险行为也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在选择风险分摊制度时,应先分清各险种中所保风险事故及损失的发生究竟是受投保人哪种道德风险行为的影响,然后再专门针对这种道德风险行为在该险种的保险条款中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摊手段。
2.考虑建立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一套用以记录投保人道德信用的制度,将之作为核保的一个要素,对于具有良好记录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对那些具有不良记录的人则采取增加保费的办法。这样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
3.建立健全保险公司信息共享制度
保险公司要在竞争中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只有加强同业间的交流和沟通,在市场中联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才能有效地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因此,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的网络技术建立保险同业间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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