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棚管理制度通用(精选7篇)
电动车棚管理制度篇1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单人汽车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第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动车棚管理制度篇2
为维护公司整体环境形象,缓解员工电动车、摩托车停放车位不足,并规范停放秩序,公司设法搭建钢构停车棚,于XX月XX日正式投入使用。
现管理部统一对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停放位置
① 员工电动车停放实行编号管理,一车一号,每个编号有固定停车位置,对号停放请不要占用他人车位。
② 编订车位号1-104的分别为食堂前后原停车位,请对号停放;车位号105-200号位于高架钢结构停车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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