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方案
1、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
本包组为**市公务用车(含乡镇)定点维修服务,无预算金额。主要包括:各类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的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含冷气系统)、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维修救援、年审、24 小时应急服务等相关工作内容。本项目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人均能形成业务量,不保证形成平均业务量。数量以用车单位根据实际维修量据实结算支付。新购车辆在质保期之内的,可以在所购车辆的4S店内维修保养。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满足**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需求。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达到采购人验收和考核标准,满足DB37/T 3834-2019《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1 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自觉维护**市公务用车单位的利益。
3)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醒目位置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4)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省地方标准《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管理规范》)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汽车维修工艺
规范实施服务。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及保养要求,以及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质量保证期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监督、检查。
5)提供维修或保养车辆服务,均需办理完善的登记交接手续,特别是需拖车回厂维修时,更需凭托修方出具的交接车辆维修凭据,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交车方在取到有效的接车凭据后方可交车,待修车辆一经移交给维修方,则交接后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质量或意外事故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维修方负责。
6)严格配件管理制度。及时填报公车维修配件的进货信息(品牌、型号、价格、生产厂家、进货渠道等),配件进货单据及发票留用一年备查。须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使用原厂配件或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使用修复配件或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与托修方约定处理。中标人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7)具备或按时按要求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上网条件,本项目日常管理由中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整理电子台账,台账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等。以备采购人、使用单位查阅。8)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9)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并在显要位置公示。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
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 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
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0)中标人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市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均能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11)本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给其他公司,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该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4.2 设施要求
供应商须在**市内具有以下设施:
1)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2)停车场(位)
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位)。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3)生产厂房
生产厂房面积能满足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通用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生产厂房内设有总成维修间,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生产厂房内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4.3 设备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但不限于以下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且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
①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
②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蓄电池检查及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允许外协)、调漆设备(允许外协)、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允许外协)、四轮定位仪(允许外协)。
③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允许外协)、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制动性能检验设备(允许外协)。
④通用设备:计算机、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2)各种仪表工具、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汽车空调保养
3)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符合国家行业规定。
4)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或途径。
4.4 人员要求
1)供应商须在**市成立车辆维修定点服务团队,明确服务团队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服务团队负责人由供应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等工作。
2)服务团队组成人员须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联系人等。维修质量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服务团队人员一览表,列明服务团队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等信息,便于采购人、使用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4)定点服务期内,中标人服务团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出现人员调离等合理原因确需调整的,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更新调整。
4.5 安全生产要求
1)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2)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5)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4.6 环境保护要求
1)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2)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设有通风设备。
3)满足环保生产的其他规定要求。
4.7 监督与管理
中标人须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合同执行期内,采购人建立定点供应商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评价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中标人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等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合同履约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定点维修服务合同:
①在服务有效期内,累计3 次(含)以上,中标人夸大虚报或没有及时上报调整价格而造成定点维修价格提高的;
②中标人不履行协议所做出的价格优惠折扣和相关服务承诺的;
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作为配件的;
④中标人若有质量及服务的投诉并经查属实3 次(含)以上的;
⑤服务期间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⑥不再满足本次定点维修招标规定的质量、服务要求标准的;
5、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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