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4.07
【字 号】晋政办发〔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运营主体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营规范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全面提高充(换)电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三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按照“适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集成、分级分类”的原则,构建形成网络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时,应将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章  运营主体
  第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提供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四)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符合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监管服务平台接入技术标准,可将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市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具有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
  第七条 运营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承诺书(附件)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保证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的,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等标准规定。
  第十条 运营企业组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在住宅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商业服务业场所、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
山西汽车网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定期进行维修更新养护,并承担保障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在居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各相关方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活动。
第四章  运营规范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要按照第九条有关技术标准和《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DB14/T2475-2022)等规范运营。获得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
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企业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电网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的规定,设置完备的标识标志。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运营企业在充(换)电站周边设立充(换)电站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