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近5年落马官员⼤盘点
2019-08-21
近期以来,⼭西省委书记袁纯清不断强调⼲部队伍建设,指出⼲部的作风建设是推进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提⾼⼲部素质是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坚强保证。他要求全省各级⼲部要珍惜荣誉、珍惜职位、珍惜⼈⽣,⼲⼲净净做⼈、清清⽩⽩做事、堂堂正正做官。
袁纯清的这些讲话在全省⼲部中引起强烈的反响和震动。反思近⼏年来,⼭西的⼲部队伍中确实出现了⼀批害之马,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领导⼲部在众中的形象。这些落马⼲部中,虽然有⼀些是因为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向犯罪,但绝⼤多数都是因贪污受贿⾛向腐败,⾛向堕落,最后沦为罪犯。他们中既有像周杰这样的副厅级⼲部,也有像郝鹏俊这样的科级⼲部。
这些落马官员都曾经意⽓风发,前途⽆量,也曾为社会和⽼百姓做了不少好事。但最终都没能抵挡住诱惑,在拜⾦主义思想的冲击下,倒在了⾦钱的脚下。
在这⾥,我们对近5年⼭西落马的官员进⾏⼀次梳理,列举⼀些曾经轰动⼀时的事件,以此作为反⾯教材,来提醒我们的⼲部要廉洁⾃律,洁⾝⾃好,做⼀个真正让党满意、让⼈民满意的公仆。
这些落马官员中副厅级以上⼲部有:
⼭西省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在他任职期间利⽤分管⼯业、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等职务便利,索取、⾮法收受他⼈财物共计⼈民币230.28万元,并为他⼈谋取利益。周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在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职务便利和执法权⼒的影响,为新塔矿矿主提供帮助,并为新塔矿⾮法⽣产经营提供⽀持保护。段波因收受贿赂并充当襄汾溃坝事故背后的保护伞被双开,随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据查,段波占有新塔矿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个⼈资产竟达10亿。
临汾市委宣传部原部长王⽉喜在任职期间,利⽤职务之便,为他⼈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36万元,贪污40万元,涉案⾦额达276万元。2007年3⽉,王⽉喜被、双开,并被作为反⾯教材向全省通报。阳泉市中级⼈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喜有期徒刑12年。
5年前⼤同红窑沟发⽣矿难,矿主没有组织抢险,⽽是⽴即封住了井⼝,直⾄2009年中纪委调查,这起矿难才浮出⽔⾯。⼤同市原副市长王雁峰因收了矿主的“封⼝费”瞒报矿难⽽落马。
⼭西省⽔利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廷容在担任⼭西省⽔电公司经理期间,利⽤职务便利挪⽤⼭西省⽔电⾃供区农⽹建设与改造专项资⾦公款进⾏个⼈投资理财和炒股,并收受贿赂30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县处级落马官员有:
⼭西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因为瞒报襄汾县特⼤尾矿溃坝事故的死亡⼈数,并涉嫌受贿100多万元被,随后移交临汾市检察院⽴案侦查,并被刑拘。
与亢海银⼀样,伙同瞒报事故的襄汾县原县长李学俊也被“挖”出了受贿财产共计269万余元的问题,后被刑拘。
因此落马的还有临汾市吉县原县委书记张⾦凤,在其任襄汾县县长期间,收受贿赂,利⽤职权为新塔矿⾮法⽣产提供便利,其违纪违法所得共计357.4万余元。
临汾市原市长助理张德英在任翼城县委书记期间,利⽤职务上的便利为溃坝矿矿主提供帮助,收受他⼈贿赂和礼⾦,其违纪违法所得共计104.56万元,被双开,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临汾市国⼟资源局调研员张福成在任临汾市国⼟资源局局长期间,利⽤职务上的便利为他⼈谋取利益并收受不法矿主价值24.75万元汽车⼀辆,收受礼⾦2万,被双开,后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忻州市民政局原局长陈华梁任职期间受贿35.3万元,挪⽤公款200万元建造天上⼈间⼤饭店,产⽣的红利40万元,被其据为⼰有。他因受贿罪、挪⽤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山西汽车网霍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庞星明在任职期间,利⽤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6.5万元;为私开矿矿主充当保护伞,共索取和收受其财物合计595.08万元;同时还伙同他⼈挪⽤本单位公款10万元。案发后,庞星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为襄汾溃坝矿提供保护,未依法打击⾮法购买和使⽤爆炸物品的⾏为,⽽这恰是造成溃坝事故的间接原因。此外他还,受贿4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郝强在任职期间,利⽤职务便利⾮法收受他⼈财物共计211万元⼈民币,并开设⽹络、组织他⼈,经营⽹络。被后交朔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还有⼀些⼲部,他们的官职虽不⼤,但由于处在⽐较关键的岗位,他们贪污受贿的数额也令⼈咋⾆。⼈们对反腐的关注⼤多集中在⼀些职务⾼、级别⾼的“⼤官”⾝上,“⼩官”往往因其“⼩”⽽在腐败中不易被发现,其腐败⾏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在这些⼩官⼤贪当中涉案数额最⼤的当数⼭西省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及其妻该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婷。他们分别利⽤职权开办煤矿获取巨额利益。其违规违纪资⾦⾼达3.05亿元,在北京、海南、临汾等地购置了36处房产,被称为⼭西煤焦领域反腐“第⼀案”。郝鹏俊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繁峙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穆新成任职期间,县⾥众多矿⽼板和⼀些政府官员均须向其“进贡”。其敛财⾦额竟⾼达1亿。这位
靠“”⼿段敛财的副检察长因受贿被,后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灵⽯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史双⽣在任职期间,不仅成为当地⼀家洗煤⼚的股东,⽽且为该⼚私开“⿊⼝⼦”提供保护,多次收受红利共1500多万元。被查处后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发⽣腐败问题最多的主要集中在煤焦领域,发⽣腐败问题的地域则主要集中在临汾。为什么煤焦领域发⽣腐败问题这么频繁呢?
⼭西省委书记袁纯清指出,近年来资源价格⾛好,使这⼀领域成为暴利领域。因为⼭西各地资源太多,获取资源容易,靠资源获取超额利润也容易,这是⼭西煤焦领域腐败现象多发易发的客观性。另⼀⽅⾯,⼭西市场经济不发达,国有资本占的⽐重太⼤,市场化程度太低,政府审批项⽬太多,必然造成诸多的权⼒寻租空间,这是造成腐败现象多发的很重要的原因。
另外,对以煤焦领域为代表的基层官员监管缺位、监督⽆⼒,被认为是⼩官员⼤腐败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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