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世文与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9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宫静马学英赵瑞辰
【审理法官】宫静马学英赵瑞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续世文;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续世文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续世文
【当事人-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铮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曹泽鹏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柴艺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叶文娟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铮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曹泽鹏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柴艺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叶文娟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铮曹泽鹏柴艺叶文娟
【代理律所】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续世文
【被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产品责任纠纷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由,在认定该类型侵权案件中的赔偿主体及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当以具体的侵权行为、相应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为基础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附条件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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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产品责任纠纷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由,在认定该类型侵权案件中的赔偿主体及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当以具体的侵权行为、相应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为基础进行审理。 关于损害事实,2017年8月29日续磊(续世文的女儿)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张某
驾驶的东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驾驶人续磊乘车人赵某1(续世文的妻子)当场死亡乘车人赵某2、续世文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于以上事实,续世文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和《和解协议书》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续世文虽主张续磊等人伤亡结果系案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但其既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又未进行司法鉴定,且在与亿阳汇丰公司签订的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中亦确认案涉车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的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如上所述,产品责任纠纷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由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生产者的主观过错与否并不影响其侵权责任的成立,但受害人仍应当就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续磊等人伤亡结果系与案外人张某的交通事故导致,对此涉案车辆的生产者广汽丰田公司与销售者亿阳汇丰公司均无异议,故本案名义侵权人为广汽丰田公司与亿阳汇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名义侵权人虽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但名义侵权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侵权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综上所述,续世文主张广汽丰田公司、亿阳汇丰公司生产销售的案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与续磊等人的伤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责任应当由案外人张某承
担,故续世文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续世文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与涉案车辆产品质量瑕疵之间不存在关联性。续世文亦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广汽丰田公司、亿阳汇丰公司明知案涉车辆存在导致事故的瑕疵,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同时,续世文已获得案外人张某支付的赔偿款107万元、亿阳汇丰公司支付的和解金100万元,合计207万元,其损失已获足额赔偿,故续世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续世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山西汽车网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续世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3:42: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5年12月7日续世文向销售商即亿阳汇丰公司购
买了由广汽丰田公司生产的2.0T四驱豪华版汉兰达一辆车价296800元。2017年8月29日续磊(续世文的女儿)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东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驾驶人续磊乘车人赵某1(续世文的妻子)当场死亡乘车人赵某2、续世文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12月6日张某与续世文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张某赔偿续世文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107万元;2.2018年2月14日续世文(甲方)与亿阳汇丰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鉴于2017年8月29日甲方的女儿驾驶甲方所有的车辆与一辆自动卸货车发生碰撞后导致甲方的女儿及妻子不幸死亡对方车辆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为一次性彻底妥善解决本案甲乙双方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区公安派出所的主持下本着合法、理性、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第一条甲方自愿与乙方进行和解不可撤销地放弃就交通事故向乙方和或车辆生产厂家提起诉讼、主张或就本交通事故及双方争议诉诸媒体报道(包括不被动接受媒体报道不通过自媒体进行传播等)的权利。第二条甲方同意和解的行为将在事实上减少对乙方生产经营的影响且乙方基于客户关怀的考量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客户关怀性质的和解金100万元。第三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车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与交通事故及赵某1女士、续磊女士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本协议是因甲方认为可能是车辆存在
质量问题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赵某1女士、女儿续磊女士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纠纷、损失等一切相关事宜的最终解决方案。甲方及赵某1女士、续磊女士的其他近亲属等不得再就交通事故及就车辆因交通事故所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纠纷、损失等一切相关事宜对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生产厂家提起诉讼、索赔;或采取诸如散播丰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的言论、鼓励他人就丰田汽车提出索赔、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任何不利于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生产厂家的行为。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内向甲方的账户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和解金。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和解金支付至上述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生产厂家除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外不再因车辆或交通事故向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支付任何费用若有第三方因车辆或交通事故向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生产厂家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任何赔偿、补偿等甲方承诺自行解决;3.2018年2月14日亿阳汇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续世文支付100万元;4.续世文提供的盖世汽车网消息称2018年2月5日广汽丰田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8年2月10日起召回相关汽车;5.广汽丰田公司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公告召回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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