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
1.概念
❶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天星司考)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❷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恰成对照的是,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问题:乙能否就(天星司考)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的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天星司考)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用该油漆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问题: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张取回权(《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天星司考)
因此消灭。②问题:丙能否就所售发动机对甲主张取回权?答案:能。原因: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
3. 物的成分于分离后得到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❶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
❷若非天然孳息:①原则上,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②例外,属于无主动产。
【例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5根木材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天星司考)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汽车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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