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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泥浆车安全运输管理规范
(试行)
2017年3月
前言
根据本市建筑工地管理、交通安全整治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为保障本市工程泥浆车辆技术及作业运输安全,杜绝工程泥浆车辆超载超限危险行为和不文明生产行为,改善绿化市容行业对工程泥浆车辆作业运输安全的信息化监管效能,提升上海行业形象,结合近年来的科技推广和安全生产实践,编制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一线安全生产实践和相关的科技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范围;2、术语和定义;3、车辆技术要求;4、车载监控系统;5、车载定位终端;6、视频监控;7、安全运输管理;8、车辆检验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技信息处(胶州路768号200040  电话52567788转7168 )
主编单位: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迎春
参与起草人:赵胜贤、刘军、梁建、程晓东、崔瑞进、陈晓林、张林、于学成。
主要审查人员:陈立民、陈一军、金诚、张臻彦、黄文斌、殷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泥浆车的术语和定义、车辆技术要求、在用车辆技术要求、装卸运输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收集及运输工程泥浆的载货车和半挂车的生产、采购、配置、保养、检测、作业运输、安全生产及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工程泥浆
在建筑工程、隧道工程、基础工程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泥水混合物。
2.2 工程泥浆车
用于专门收集和运输工程泥浆的罐式汽车。
3 车辆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工程泥浆车应按车辆的出厂日期,满足国家和上海市对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应是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的特征参数包括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等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
3.2  车辆限速
车辆最高车速为60km/h。
3.3  开机自检
车辆应在开机启动时对车载监控系统的各装置是否正常进行检查。
3.4  标识及颜要求
3.4.1 罐体侧面和后部应标明装载介质、满载总重(T)和罐体容积(m³)等信息, 字体为黑体,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20mm。
3.4.2 驾驶室顶部安装标志顶灯,顶灯正面印制运输公司简称,字体为黑体,字体颜为大红,字高应不小于150mm。
3.4.3  驾驶室两侧喷涂运输公司名称,字体为黑体,字体高度应不小于80mm。
3.4.4 车辆颜采用苹果绿,颜编号: 0.6G 7.6/3.5。
3.5  语音提示
3.5.1 当出现卸载阀门传感器失效或其与车载终端连接的线束断开时,提示语音为:“监控设备异常,请注意”。
3.5.2 当车辆右转弯时,提示语音为:“车辆右转弯,请注意”,夜间关闭语音提示。
3.5.3 当卸载阀门打开时,提示语音为:“车辆卸载,请注意”。
3.5.4 当车辆倒车时,提示语音为“车辆倒车,请注意”。
3.6罐体
3.6.1  罐体由本体、罐口及罐盖、卸载阀门和其它零部件等组成。罐体应密封完好,不得有滴漏现象。
3.6.2  采用载货车的罐体几何容积应不大于 25m³,罐体长度不大于7.2 m。
3.6.3  采用半挂车的罐体几何容积应不大于 32m³,罐体长度不大于9.0m,罐体应与挂车纵梁焊接或其它等效的连接方式。
3.6.4罐体应安装唯一卸载阀门,卸载阀门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阀门规格应满足卸载和工程泥浆处理要求;卸载阀门的开关应有电控和手动两种方式,装有阀门开闭传感器,传送阀门开闭信号。
3.6.5 罐体上部应有确保罐口密封的罐盖,防止泥浆溢流。
3.7  侧防护装置
3.7.1 侧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00mm,如采用栏杆式侧防护装置,横杆应不少于3根,横杆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前端的垂直构件与前轮挡泥板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后缘与挡泥板或轮胎垂直切面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它方面应符合GB 11567的要求。
3.7.2 载货车和半挂车右侧防护装置均装2个黄转弯信号灯,信号灯在距地面900mm~1100mm 范围内,与右转向灯联动。
3.8  后/下视镜
车辆安装的右后/下视镜或组合右后/下视镜应充分反映车辆右侧区域状况,无视觉盲区。
4车载监控系统
4.1工程泥浆车应装有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视频监控、阀门传感器、数据存储器、导线等组成的车载监控系统。
4.2传送车辆运行数据、右转弯速度、接收数字签名短信、接收和执行车辆不能再次启动和限速指令,支持远程控制截屏,存储视频监控数据和车辆运行数据,存储数据量应在48小时以上。
5.  车载定位终端
5.1车载定位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要求,是列入交通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内的产品。
5.2车载定位终端应实时采集车辆开机自检、车辆速度、车辆右转速度、发动机数据、车辆制动、车辆倒车、车辆左右转向、车辆里程、车辆位置、卸载阀门开闭等数据,并实时上传至监控管理部门;当出现卸载阀门传感器失效或其与车载终端连接的线束断开的故障时,应将故障信息发送至监控管理部门。
5.3数据传输应符合监管要求。车载定位终端应不少于3个传输通道。
5.4当采用半挂车时,车载定位终端应分别安装在驾驶室和罐体上,罐体安装的车载定位终端应上传罐体位置数据。
6  视频监控
6.1  视频监控显示屏应嵌入式安装于驾驶室仪表台,显示车辆前部图像,当车辆右转弯时,自动切换为车辆右侧图像,图像显示有昼夜2种模式。
6.2车辆应安装右侧和前部摄像头,摄像头应具有红外夜视及防水功能,像素不低于500(H)×582(V),防水级别不低于IP67。右侧摄像头应安装在右后视镜支架上,监控车辆右侧前轮至后轮之间,车体外不小于3m的区域。
7 安全运输管理
7.1承担工程泥浆运输的公司是安全运输的责任主体, 负责对在用工程泥浆车正确使用、维修维护、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车辆符合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本规范要求。
7.2车辆自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后,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检测报告提交本市绿化市容行业管理部门。
7.3  当使用半挂车时,牵引车和罐体应按注册信息配对使用,不得更换。
7.4禁止在用工程泥浆车改装罐体。
汽车泥7.5  装载后的车辆总质量应不超过该车核定的最大总质量。
7.6  车辆装载完毕,关闭罐盖,检查卸载阀门,保证可靠密闭。
7.7  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及卸载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清洁。
7.8  车辆应按行政许可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处置地点卸载。
7.9定期检修车辆,保证罐体和阀门无滴漏。
8  车辆检验
新车启用检验由绿化市容行业管理部门按附件表1和表2要求检验;在用车检验按表3要求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