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和特点
5.1买汽车保险注意事项保险的注意事项
5.1.1保险利益原则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从中获益;一旦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保险人必然会蒙受损失。正是由于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投保人才会为保险标的投保以转嫁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保险公司则通过风险分摊来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关系:包括:所有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在汽车保险实践中,这就要求在车辆转让或交易时一定要办理批改业务,否则,即原有车主投保的汽车保单仍然在有效期内,新的车主也不能在得到车辆的所有权的同时获得该保单的所有权。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5.1.2最大诚信原则
即要求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不隐瞒、不虚报、漏报或欺诈,以最大诚信的态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说明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抗辩,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严格的界定,并体现在保险条款之中。
5.1.3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应用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根据近因原则,只有当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可保风险,保险人才给予赔偿。否则,近因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价值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汽车的损失赔偿方式包括货币赔偿、修复、重置。
5.2保险的特点
5.2.1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来说,汽车保险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差异性的特点
首先,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分布在社会的各行各业,无论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自
然人,都可以成为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汽车时代,逐步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使得汽车保险和每个人分生活息息相关。汽车拥有者的广泛性,必然存在差异性,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个人,不同的风险倾向都是这种个性的体现。其次,保险标的广泛性是汽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标志,人们的活动己经离不开汽车。在我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汽车己经走进家庭,汽车从纯粹的生
产工具转变为生产和生活工具。与此同时,汽车也体现了差异性,车辆类型种类繁多,性能各异;生产厂家数量众多,不同厂家的车辆有较大的差异性,车辆的价格差异明显,从几万元到上千万不等。
5.2.2汽车保险标的具有可流动性的特点
对汽车保险的市场营销承保、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保险标的的可流动性,导致风险增大,增加了车险经营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人在研究条款和费率的同时,更应注重承保和理赔风险管理。二是保险标的的流动性,加大了“验标承保”的难度,逆选择的风险大,因此保险人更加重视道德风险的防范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三是由于保险标的可流动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给保险理赔工作加大了难度,因此,保险人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险事故查勘、定
损的操作细则,并建立完善的查勘检验的代理网络。
5.2.3汽车保险具有出险频率高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汽车保险的出险率非常高。影响汽车风险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l)机动车本身的因素。汽车使用过程就是机动车处于运动状态的中过程,这种运动状态就是风险的主要根源。2)外部环境因素。汽车的使用环境即行驶环境和停放环境,对汽车风险影响巨大。3)使用因素,也就是人的因素。使用因素对汽车风险的影响体现在汽车的保养状况、汽车的用途、汽车的驾驶人员,这些因素都对汽车的风险有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