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开冰
2007年11月中旬,某国税税管员巡查发现,某摩托车商行经营规模变化较大,先后在上津、店子等乡镇分别设立了经销点。经营规模呈增长趋势,税收是否也相应增长呢?税务管理员带着心中的疑问,对该企业1至10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发现并破解了该摩托车商行在申报系统、车购税系统、发票系统中显示的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信息采集
该摩托车商行,私营独资企业,注册资金90万元,员工4名,租赁门面从事摩托车销售活动,年租金1.8万元,2002年12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宗申、豪爵、轻骑、嘉陵等四个品种的双轮摩托。
1、V2.0申报子系统及资料信息:不含税销售收入259.8万元;销项税额44.1万元;进项税额41.6万元,期末无留抵税额;应纳税额2.5万元,税负率0.97%。报送《销售清单》显示的销售各种摩托604辆,平均单价4301元。期初存货26.9万元,期末存货44.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27.6万元,毛利额32.1万,毛利率12.37%。
2、
车购税系统导出的信息:销售豪爵摩托车503辆,2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20.2万元。销售嘉陵摩托车10辆,4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0.3万元。销售宗申摩托车34辆,7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1.3万元。销售轻骑摩托车40辆,5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1.4万元。累计销售摩托车37种型号588辆,入库车购税额23.2万元,平均单价0.4万元。
3、V2.0发票子系统信息显示。1至10月,该企业共计验旧发票659份,其中作废32份,实际开具627份,开具不含税金额277.3万,平均单价0.4万元。
疑点分析
一是从指标率上分析。该企业税负率为0.97%,比同行业1.5%的税负率低0.53%;毛利率为12.37%,比同行业14%的毛利率低1.63%。分析这两项指标同时偏低,企业可能存在低价开具发票,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现象。
二是从政策角度分析。摩托车经销商经营助力车、电动车不上牌照,不缴纳车辆购置税;企业返利收入应该冲减进项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营摩托车的纳税人向购买者赠送的保险杠、机油、头盔等赠品,应并入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以上情形是否开票入账作了销售收入?是否冲减进项税?
三是从进项税额上分析。该企业1至10月申报进项税额合计41.6万元,通过本期购进成本推算进项税额=245×17%=41.6万元(其本期购进成本=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227.6+44.3-26.9=245万元)。推算的进项税额仅与申报的进项税额错1元。企业虚构进项税额疑点可排除。
四是从金额上比对三个系统,该企业1至10月V 2.0中的申报子系统显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是259.8万元。比车购税系统推算的232.8万元(入库车购税额÷车购税税率)不含税销售收入,多27万元。比V2.0中的发票子系统显示的验旧开具金额换算的277.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少17.5万元。判断企业存在收入不上账的可能。
五是从数量上比对分析,该企业1至10月,《销售清单》申报销售的摩托车是604辆,比车购税系统显示销售的588辆多16辆,比V2.0中的发票系统显示的627辆(销售机动车辆开具发票都是一份发票一辆车)少23辆。由此判断企业可能存在开票不上账和销售摩托车未开票行为。
评估约谈
针对上述分析的疑点,国税局向企业下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预约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携带账簿前来国税局约谈举
证。
约谈中,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作了以下陈述举证:其一,表面上看税负率未达到行业1.5%的税负率,还有44.3万元的存货,而这部分进项税已作抵扣,如果考虑这部分因素,实际税负率将达到1.63%,举证资料显示的计算方法为:(2.5万元已纳税额+1.7万元存货进项税)÷259.8万元销售(下转第27页)征管广角
信息差异之谜
摩托车商行
(上接第25页)收入×100%。其二,现在生意难做,竞争力大,如果都按厂家的指导价格销售,无人愿买车,我们只有采取簿利多销方式经营。其三,返利收入在进货时,上家已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冲减了,你们可以查阅发票。其四,车购税系统显示摩托车数量比发票信息显示的少39辆,原因可能是有的客户购车还未上牌照。
比对核实
鉴于企业负责人和会计对所约谈的问题持消极态度,评估人员采取了三项核实措施,一是按照该企业所经营的37个型号的车辆,以会计携带的购进明细账和车购税系统导出的信息为依据,筛选出"专票"上购进单价小于车购税计税单价150元以下的302辆10种型号的摩托车进行比对(车购税计税单价=单位车购税额÷10%税率)。比对结果,单位毛利率最高的是3.7%(120÷3240×100%),还有4种型号的摩托车单位毛
利率为负数;二是将库存商品明细账与销售明细账相核对,发现购进成本价为1800元的13辆助力车(无专用发票,是购货单)均已出售,而销售明细账尚未反映。同时,核对出23辆进价较高的摩托车均未入购销账(进项税额12498元);三是要求针对39辆差数摩托车说清楚;四是通过银行往来账核对出低价向厂家购进头盔、机油、保险杠赠送客户,金额8.3万元。
面对评估人员的三项措施,一方面企业负责人解释说,出现的负利润现象,主要是熟人购车,面子磨不过。一方面承认存在未做收入现象,表示及时纠正。豪爵摩托车报价
处理建议
针对上述四点情形,向企业下了达《评估建议书》,建议企业:
1、10种型号82辆的摩托车,其销售价格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企业以同行业14%毛利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增值税。对83000元的增送的保险杠、头盔、机油等赠品,以同行业25%的利润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增值税。对13辆助力车以同行业19%的利润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增值税。
摩托车应补税额=3772×82×(1+14%)×17%=59943元。
赠品应补税额=83000×(1+25%)×17%=17637元。
助力车应补税额=1800×13×(1+19%)×17%=4733元。
2、对开票子系统与申报子系统显示的23辆差数摩托车,按照开具发票金额的平均单价计算补交增值税。税额=4422×23÷1.17×17%=14777-12498=2280元。
3、对39辆未交车辆购置税的摩托车,要求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当地交警部门,请求协助追缴车购税。
该企业按评估人员的评估建议,共计补缴税款84593元,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了一份提供给交警部门的书面报告备案。
而是匆匆离开了企业。回局后检查人员把当天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一致认为,查清该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想法弄清发票的来源。于是,检查人员与票证所取得了联系,查明该企业所开具的发票是某运输队领购的,征管信息查询系统显示,领购发票的这家运输队已注销。通过信息查询系统还查知,该运输队和所查的这家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且该运输队上年仅申报营业收入十几万元,显然不可能就150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款履行纳税义务。那么唯一的可能就是某运输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便,拿运输队的发票,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工程款,要证明这一事实,只需拿到发票存根联。
获取证据
是日,稽查人员以正常检查
的名义第二次来到该运输公司,不动声地继续上次检查。在运输公司账上发现其与已注销的运输队之间有往来,且数额较大,他们便以查往来账款的名义,将运输队的凭证一一调出,其中就包括装订有其向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发票的记账联;就这样在该运输公司财务
人员没有任何警觉的情况下,将运输队
的发票记账联和存根联全部拿到了手。
拿到了证据还不能算胜券在握,还
得想办法固定证据。于是稽查人员决定
派一人继续看账,一人和会计去复印发
票,另派一人和老板闲聊以暂时切断其
与会计的联系。
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复印完毕后,
按照取证的要求,企业在复件上注明了
出处,盖好了公章,关键证据被固定。这
时,稽查人员对该企业会计进行了调查
询问,开始企业会计矢口否认其隐匿收
入的问题,但在证据面前,企业会计不
得以承认利用已注销的企业所购买的
发票,采用大头小尾的方式为房地产有
限公司开具了发票的事实。但是,在收
入数额上以时间长记不清了为借口拒
不交待。稽查人员又对企业法人代表作
了询问笔录,法人代表承认确有此事,
但是,具体情况不了解,是由他儿子负
责的,儿子现不在。稽查工作陷入僵局。
为了争取时间,防止煮熟的鸭子飞
了。稽查人员主动出击,经过批准,到开
户银行检查了该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
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未发现相关业务
的资金往来。稽查人员研究后决定查询
房地产公司付出资金的去向。在银行的
配合下,发现该运输公司将收到的款项
没有存入公司基本账户,而是存入法定
代表人杨某和公司另开的账户中。稽查
人员又依法检查了这两个私人账户的
银行存款情况,取得了银行对账单等证
据。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企业打消了侥
幸心理,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表示积极
筹集资金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和。
处理决定
经核实,该
运输公司使用已
办注销的运输队未缴销发票,将取得的
1800万元土石方工程收入,不做收入
记账,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及
附加59.99万元,企业所得税100.7万
元,个人所得税1.18万元。对此,税务
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追缴上述全部
偷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13.6万元,由
于运输公司收入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
数额巨大,已构成偷税罪,达到移送标
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稽查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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