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冀07民终7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团梅雷鹏吴义清 
【审理法官】薛团梅雷鹏吴义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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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王海涛;余佳;闫屹然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王海涛余佳闫屹然 
【当事人-个人】王海涛余佳闫屹然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季新颖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季新颖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季新颖 
【代理律所】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海涛;余佳;闫屹然 
【本院观点】余佳在涉案交通事故中驾驶的机动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余佳在涉案交通事故中驾驶的机动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
额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在案证据证实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与闫屹然订立了保险合同,则其应当向闫屹然说明合同的内容,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已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闫屹然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闫屹然作出明确说明,故对于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的其他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51: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30日,余佳驾驶机动车与祁秀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余佳负全部责任。祁秀强驾
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原告王海涛。余佳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闫屹然,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余佳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已赔付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余佳驾驶的车辆为闫屹然借用给张家口快享车租赁公司,又由该公司租赁给余佳。原告提供的维修明细及正规发票,证实其支付修理费13000元,而原告按照公估报告的鉴定损失10174元主张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并对车辆损失鉴定费3000元予以支持。受损车辆既已恢复原状,原告又主张车辆贬值损害却不能提供该项损害的客观存在的依据或让人信服的理由,难免存在双重获利的嫌疑,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采用填补的原则相悖,故对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余佳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对原告的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故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替代余佳赔偿原告的损失。闫屹然作为余佳驾驶车辆的车主将车辆借给其朋友使用,并无过错。而且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中,没有保险合同双方的签字确认,以此不能证实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故对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免责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保
险限额内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用共计11174元。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海涛11174元(汇入中国工商银行宣化支行,户名:王海涛,帐号:62×××72)。二、驳回王海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40元(汇入中国工商银行宣化支行,户名:王海涛,帐号:62×××72),由王海涛负担14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5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海涛、余佳、闫屹然负担。事实和理由:余佳所驾驶的冀G×××××号车是从张家口快享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车辆,而该车辆是登记在闫屹然名下。闫屹然在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处投保保险时并未告知该车辆是用于租赁使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商业险条款,属于保险免赔事项,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合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严重不公,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7民终7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某某建设东街某某欣盛家园南苑某某。
     负责人: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新颖,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屹然。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涛、余佳、闫屹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5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张家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被上诉人王海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新颖及被上诉人闫屹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