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赵素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9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5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小萍罗琴李俊 
【审理法官】董小萍罗琴李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赵素兰;彭祝良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赵素兰彭祝良 
【当事人-个人】赵素兰彭祝良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太平洋汽车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斐 
【代理律所】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赵素兰;彭祝良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素兰的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交通事故全责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赵素兰的误工费问题。赵素兰在一审中提供了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出具的《误工证明》、绵阳东辰国际学校的课程表及代课老师的证明,证实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确实需要代课老师为其代课,并实际产生了相应的误工损失,原审判决根据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出具的《误工证明》上所载明的误工期间、课时费标准,结合课程表及误工期间学校有放假的实际情况,对误工费进行综合计算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赵素兰未实际产生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与在案证据及本案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交通事故全责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存在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查,原审庭
审仅有赵素兰将彭祝良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原审原告方证据提交,原审被告方一、二审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对此上诉理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原判并未将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原审法院根据现场视频资料所显示的案发当时赵素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没有从大巴车等掩蔽物后突然蹿出的行为,及彭祝良驾车通过未停车让行的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彭祝良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予以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该按交通事故全责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5:36:31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9月30日13时23分,彭祝良驾驶川B3××××小型普通客
车沿创业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创业大道(5)段(园艺街-八角南路)绵阳市科创园区东辰小学二部南门路段,与行人赵素兰由南往北横过马路发生碰撞,造成赵素兰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从交警部门调取的川B3××××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录像、东辰小学二部校门口监控录像及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事故现场为三车道(北侧为学校门口停车场,南侧为中央隔离绿化带)供机动车由东向西单向行驶,一条南北向的人行道横过三车道连接学校门口停车场和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时值放学高峰期,一辆接送学生的大巴车占用人行道停放在靠近停车场的第一根车道上,学生正在上车。赵素兰步行从校门口停车场经过,绕过该大巴车车头,回到人行道向中央隔离绿化带走去,在人行道第三根车道偏中央隔离绿化带处被由东往西行驶而来的彭祝良驾驶的川B3××××小型普通客车撞飞,跌落在中央隔离绿化带上。    赵素兰受伤后立即被送往绵阳富临医院住院至2019年10月7日因颧骨骨折问题出院转上级医院,共计住院7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由原审被告全额支付。出院医嘱:右侧颧弓骨折,右侧上颌窦多发骨折,右上睑缘皮肤挫裂伤,脑震荡。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住院期间留陪伴一人,加强营养。赵素兰于2019年10月7日转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至2019年10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10天,产生住院医疗费63025.25元(其中彭祝良垫付24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项下垫付了10000元,赵素兰自行支付了29025.25元)。出
院诊断:右侧颧骨和上颌骨骨折,右手小指骨折,脑震荡,前庭震荡。出院医嘱:全休两周,继续祛疤痕,避免面部外伤。2019年11月5日,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全休1月,避免劳累。2020年1月14日,赵素兰委托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2020年1月17日,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赵素兰的损伤评定十级伤残。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赵素兰系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初中部2019级45班、46班的语文教师并担任45班的班主任。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出具《误工证明》,证明赵素兰因伤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未到岗上班,语文老师课时费为39元/课时,早自习课时费为20元/课时,晚自习课时费为30元/课时,周末社团课课时费为400元/课时,班主任考核费1550元/月。赵素兰休息期间,由年级安排其他老师代理其语文课和班主任职责。根据绵阳东辰国际学校2019年秋季课程表、晚自习安排、周末社团安排和秋季行事历,赵素兰共计有39节早自习,64节晚自习,108节语文课,24节周末社团课,2个月的班主任职责均由别的老师代课。赵素兰共计产生误工费19612元(39×20+64×30+108×39+24×400+1550×2),有东辰国际学校的课时费证明,以及代课老师的证言予以佐证,对此予以确认。    案涉川B3××××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彭祝良名下,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
保险期内。二原审被告均同意按照15%扣除自费药。因赵素兰在本案中只主张了自己垫付的医疗费29025元,未主张被告垫付的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处理。被告可自行进行保险理赔,或另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彭祝良驾驶车辆在学校路段行驶时,未提高注意,缓慢通行,遇到赵素兰横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素兰已经从人行横道的第二根车道位置走到第三根车道中段后才被彭祝良撞到,其并没有从掩蔽物后突然窜出的行为,大巴车占用第一根车道的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彭祝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驾驶视线,故大巴车违章停放的行为不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其违法行为应由交警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该人行横道已经被取消,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2.赵素兰共计住院17天,其主张20元/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确认。赵素兰面部受伤,吞咽困难,有医嘱显示加强营养,酌定营养费510元。一审法院根据绵阳当地
经济水平认可住院期间护理费110元/天。赵素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笔记本电脑的损失,对此不予确认。赵素兰因伤两次住院就医产生交通费实属必然,酌定交通费300元。3.因赵素兰在本案中只主张了自己垫付的医疗费29025元,未主张彭祝良、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的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处理。彭祝良、太平洋保险公司可自行进行保险理赔,或另案提起诉讼。综上,一审法院确认金额如下:住院医疗费29025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24671.25元(29025×0.85),彭祝良负担4353.75元(29025×0.15);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17×20);营养费510元(酌定);护理费1870元(17×110);误工费19612元;残疾赔偿金72308元(36154×20×0.1);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酌定);鉴定费1000元,由彭祝良负担;财产损失不支持。赵素兰的损失合计126965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21611.25元,彭祝良负担5353.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遂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素兰121611.25元;二、彭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素兰5353.75元;三、驳回赵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赵素兰负担100元,彭祝良负担1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