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其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6 
【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6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杰徐连宏刘宁 
【审理法官】张玉杰徐连宏刘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其美;徐其惠;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其美徐其惠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其美徐其惠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通亮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通亮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通亮 
【代理律所】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被告】刘其美;徐其惠;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 
【本院观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0元,由上诉人中国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6:25:5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其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终6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某某。
     代表人:国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亮,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其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其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颜北路某某
     代表人:丁慎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同。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其美、徐其惠、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
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玉杰
审判员 徐连宏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杉杉
太平洋汽车保险公司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