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郑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3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7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 
【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郑传荣;田方军;李湘艺;李超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郇彦双;潍坊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谢洪芳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郑传荣田方军李湘艺李超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郇彦双潍坊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谢洪芳 
【当事人-个人】郑传荣田方军李湘艺李超艺郇彦双谢洪芳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潍坊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冀桂坤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刘伟琦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孟凡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冀桂坤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刘伟琦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孟凡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冀桂坤刘伟琦孟凡亮 
【代理律所】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被告】郑传荣;田方军;李湘艺;李超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郇彦双;潍坊大众汽车出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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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大地财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大地财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为:2019年7月31日13时46分许,谢洪芳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郇彦双驾驶的鲁GT09某某号小型轿车停在向阳路与公交专用通道路口处时,田巍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公交专用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与沿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湘艺驾驶的湘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致田巍巍受伤,二轮电动车、湘A×××××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田巍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的成因为:1.李湘艺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2.田巍巍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行为、超速行驶的行为;3.谢洪芳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内停车的行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4.郇彦双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内停车的行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综上,李湘艺、田巍巍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谢洪芳、郇彦双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均是该起事故的原因,故确定李湘艺、田巍巍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谢洪芳、郇彦双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谨慎驾驶的义务,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时对周边的行人和机动车应有合理的预判和期待,谢洪芳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谢洪芳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内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故谢洪芳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洪芳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谢洪芳在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险,故对于谢洪芳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及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9.48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51:17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郑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7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邱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臣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传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方军。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桂坤,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琦,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湘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负责人:李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郇彦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张成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磊。
     原审被告:谢洪芳。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传荣、田方军、李湘艺、李超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郇彦双、潍坊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保公司)及原审被告谢洪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