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与朱琳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19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卫清寻增荣潘春霞 
【审理法官】侯卫清寻增荣潘春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朱琳玲;上海千江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丽蔚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易革货架有限公司;卢克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士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明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当事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朱琳玲上海千江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丽蔚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易革货架有限公司卢克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士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明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琳玲卢克兵李士才 
【当事人-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上海千江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丽蔚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易革货架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明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平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周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平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周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鞠娟平蓥岳启明周瑜 
【代理律所】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被告】朱琳玲;上海千江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本院观点】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表示申请撤回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表示申请撤回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5.23元,减半收取1382.6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08:58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与朱琳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119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某某某某。
     负责人:王令亚,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某某某某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某某某某、1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负责人:朱俞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琳玲。
     原审被告:上海千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常满路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
     <>
     法定代表人:方存刚,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某某融盛商务中心某某某某<,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某某融盛商务中心某某某某
     负责人:吉田光宏。
太平洋汽车保险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某某艾维克大厦904B,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某某艾维克大厦904B
     法定代表人:吉田光宏,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某某深业上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901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某某深业上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