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郭锐、邢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0 
【案件字号】(2019)苏12民终31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军强顾连凤潘贻杰 
【审理法官】王军强顾连凤潘贻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郭锐;邢运峰;巨野县宝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郭锐邢运峰巨野县宝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锐邢运峰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巨野县宝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包雅玫 
【代理律所】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被告】郭锐;邢运峰;巨野县宝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误工费适用标准问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特别授权书证鉴定意见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适用标准问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
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郭锐在一审期间已提交海陵区名仕时代宾馆出具的证明及工资结算表,用以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一审结合郭锐提交的证据,结合其工作性质,综合认定误工费标准按照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酌定4852元/月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此虽持有异议,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及《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辖区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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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9日,邢运峰驾驶巨野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大型普通客车沿泰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州大道泰州世茂茂御酒店东门门口,右转时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郭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受损,郭锐受伤,入泰州市中西医结合院17天。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作出第3212125000000002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运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锐无责任。鲁R×××××大型普通客车登记在巨野公司名下,在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200万、不计免赔险,事发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郭锐入院接受,共住院17天,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合计19068.31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郭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认定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按农村标准计算;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郭锐提交的工作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的签字确认,不符合书证要求,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且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无法确定,没有劳动合同,对应
的工资结算表只有5个月,没有工资银行流水予以证实。另外,该工作证明也没有体现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此上诉人认为应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58元年计算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为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郭锐、邢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民终31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2086580M,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县新城静福路23号优信商务中心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灿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霞、李楚业(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雅玫(特别授权),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运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县宝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F2RE428,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永丰办青年路与文化路交汇处向东66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锐、邢运峰、巨野县宝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传票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1日到庭公开进行调查、询问、质证、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霞,被上诉人郭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雅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认定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按农村标准计算;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郭锐提交的工作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的签字确认,不符合书证要求,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且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无法确定,没有劳动合同,对应的工资结算表只有5个月,没有工资银行流水予以证实。另外,该工作证明也没有体现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此上诉人认为应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58元/年计算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