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晋08行终4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晓波张伟田力 
【审理法官】张晓波张伟田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某娇 
【当事人-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雷晓瑾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王天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晓瑾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王天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晓瑾徐泽红王天虹 
【代理律所】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即上诉人作出的[202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确凿管辖行政处罚维持原判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太平洋汽车保险公司【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判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即上诉人作出的[202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本案中,上诉人于2020年2月13日收到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王全河的工伤认定申请,但于2020年3月2日才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已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事实,故应认定上诉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实质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全河的工伤认定,是否属于上诉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辖范围,《人社部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王全河在运城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判认定王全河的参保地为运城市,应当在参保
地的人社部门即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判撤销涉案行政行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由上诉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更新时间】2022-01-27 03:32:2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晋08行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该局工商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雷晓瑾,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吴重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行初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王全河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2003年、200
6年、2007年、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6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将王全河调往其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任副总经理。2012年至2019年12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为王全河在运城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1月18日下午,王全河在万柏林区长兴南街发生意外,经路人报警后,万柏林区中心医院120急救车到现场后确认死亡。被告于2020年2月13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20年3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xxx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另查明,在庭审中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