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M arch2012 第5期总第255期Inner M o ngo lia Science T echnolo gy&Economy N o.5T o tal N o.255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状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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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亚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1)
摘 要: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现状的调查,分析内蒙古机动车交强险总体情况,并提出了改善措施。
关键词: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收入;内蒙古;交通事故
中图分类号:F840.63(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05—0031—02
1 机动车交强险发展的重要性
1.1 机动车交强险对于机动车行业的重要性
我国机动车保险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如今已成为财产保险中的核心险种。我国从1980年开始恢复国内
保险业务,得益于经济水平的提升,财产保险得到快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急剧上升,而2009年国家机动车消费刺激计划更是掀起了一阵机动车消费热潮。据公安部统计,至2009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1.86亿辆[1],机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一辆车涉及一个家庭,至少3个人,因此,机动车保险每天就和几亿人有紧密的关系,所以机动车交强险对整个机动车行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1.2 机动车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交强险的快速发展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由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也逐年上升,如何维护事故中的受害者便成为机动车交强险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2007年,我国交通事故造成约10万人死亡,40万人左右受伤。为了保护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到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一直由该法律主导中国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事件,到2006年7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生效,我国开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机动车交强险。
2 内蒙古机动车交强险的发展现状
2.1 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中占绝对比例
自2006年7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机动车交强险实施,机动车保险逐渐呈现其重要性,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保险中的比例也逐年上升。2006年,内蒙古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总收入为2183
51万元,其中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收入为180944万元,占总收入的82.86%;到2007年,内蒙古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为373568万元,同比增长41.5%,其中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收入为279559万元,同比增长35.2%,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保险中的比重为74.83%,由于2008年、2009年数据缺失,笔者给出2010年的数据。2010年,内蒙古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为962682万元,较之2007年增长了61.1%,其中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收入为714537万元,较之2007年增长了60.8%,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保险的比重为74.2%[2](见图1)
。
图1 内蒙古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及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收入情况由此图可知,即使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保险中的比例基本稳定74%~83%之间,占到财产保险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也将交强险作为其财产保险的主要业务之一发展,例如:太平洋保险公司,2009年该公司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3428万元,其中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收入为2544万元,占总保费收入的74.2%;2010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5162万元,其中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收入为3963万元,占总保费收入的76.6%,同比增长了2.4个百分点(见表1)。
X收稿日期:2012-01-18
作者简介:王亚(1991-),女,安徽宿州人,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2009级本科生。
表1 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按险种划分明细 单位:元
2010年
2009年机动车辆保险3963598625448624企业财产保险41492733106122责任保险1339144883141意外伤害保险13380971110266工程保险1325945934281其他险种38332392807059合计
51621684
34289493
2.2 机动车交强险赔款与给付呈现上升趋势
内蒙古机动车交强险实施后,交强险的赔付也逐年上升。2006年,内蒙古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的赔款与给付总额为100724万元,其中机动车交强险赔款与给付额为85029万元,占总赔付额的84.4%;到2007年,内蒙古保险公司财产保险赔款与给付总额为193170万元,同比增长47.8%,其中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额为136599万元,同比增长37.7%,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保险中的比重为70.7%;2010年,内蒙古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赔付总额为420399万元,较之2007年增长了54.1%,其中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额为290321万元,较之2007年增长了70.8%,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保险的比重为69.1%(见图2)
。
图2 内蒙古保险公司财产保险赔款及给付情况
机动车交强险不仅在赔付额上呈上升趋势,赔付率也在上升:2006年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率为54.1%,2007年上升为56.1%,总体上内蒙古自治区的机动车交强险的实施效果良好。3 内蒙古机动车交强险存在的问题3.1 交强险实行责任分项,保障水平低
《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限额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并没有区分医疗费、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但交强险则不同,它对责任限额进行分项,将本来就不高的责任限额再细分,使得“交强险”对于受害人和车主的实
际保障大为降低,甚至远不如商业险对受害人的保障。同时,内蒙古交强险保额与保费的比率较低,目前保费为900,而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比率大概在1∶135,相比于国外,如美国保险费与最高保额的比率是1∶3300,德国是1:5800,日本是1∶1500。在出现交通事故后,难以保障受害人与车主的利益。3.2 交强险责任限额计算不合理
内蒙古地区“交强险”责任限额是针对一起事故所有人损失的最高赔偿额,却不是针对每一个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这个规定在其他地区也类似,但却不是很合理。表面上看责任限额122000元不是个很小的数字,但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也水涨船高,如果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伤,赔偿额分到每个受害人尤显捉襟见肘。在受害人分配赔偿金时,各人受伤程度不一,按比例分配时,只有各个受害人的损失全部确定以后,才能计算出比例,不仅费力更费时。3.3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规定不合理,导致投保率不高
《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实行限额赔付,其实质规定了被保险人有过错才赔偿,无过错只部分赔偿,2008年2月1日实施的最新版本的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条例》、《条款》变相地实行了有责赔付,无责不赔,使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差不多又回到了“撞了白撞”的错误做法上,很显然,这样的规定是难以被说服的。
强制险实行“无责赔付”,而不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责任有无、责任大小,使得“交强险”几乎失去存在的价值,影响了人们投保“交强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可能这也是当下“交强险”投保率不高的原因之一。据有关资料显示,“交强险”实施3年来,目前机动车投保比率只有38%,其中汽车的投保比率也只有70%~80%,这种状况足以引起我们对该制度加以检讨和反思。
4 改善机动车交强险市场的若干措施4.1 修改关于责任限额分项的规定
要解决保额低,保障水平差的问题,“交强险”必须取消责任限额分项的规定,不再区分医疗、死亡伤残、财产损失等限额,同时,应将责任限额规定为对每一个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将原先的责任限额改为每次事故中每个人的最高赔偿额,使每一个受害人单独享有一个责任限额的保障,每一受害人都不至于因与其他受害人分配一个责任限额而降低其得到的赔偿。4.2 实行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
“交强险”本质上属于第三者责(下转第34页)
备的人力和物力推动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的劳动给予足够的尊重,建立企业特的专利激励政策。合理看待专利的不稳定因素,协助企业技术部门了解行业发展的最新动向,分析技术的发展前景,推进生产环节以及后期服务中的可专利技术提出和归纳,兼顾技术创新和市场实用性,将市场部门和技术部门有效通联,充分运用专利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并结合企业自身技术水平和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整合已有技术资源形成有效专利,提出具有“含金量”的专利,进而使产品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将专利投入转化为市场收益,将专利效力不断内化成品牌效力,帮助企业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专利管理建设。
2.2 以示范效应带动制度建设
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的情况,借鉴国内外优秀企业的专利策略,确定本企业的专利管理制度,并在与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合作中,逐渐形成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专利技术体系,并从中有规划地选取和培育企业内专利转化项目,利用企业的优势资源,打造出一两个产业转化效果和收益情况良好的专利项目,进而以效益的刺激作用推动自身专利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示范和典型,以点带面,以一带多的方式,带动企业整体专利管理水平的提升,并在推广先进经验的同时,营造一个良性、健康的专利管理环境,促进企业自发地完善企业内部专利管理制度。2.3 加强专利的成本和收益核算
要完善专利,必须全面了解企业在专利管理方面所拥有的资源、成本、时间计划和收益等多方面要素,根据专利管理的目的和需要,合理分配人力、物力和资金。其中的重点是区分专利成本和收益的类别,以此全面记录反映企业专利在不同阶段的成本消耗和收益取得,更准确地核算出产品中的专利成本和收益,便于企业及时根据专利投入和产出的动态,管理自身的专利资源,有效促进专利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形成。
2.4 各级政府应该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快捷、便利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联网、检索工具、文献数据库,整合资源,创造国际先进水平的检索环境,开通专利信息高速公路,为政府实施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研发活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提供更为便捷、准确的专利情报。要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形成流转顺畅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促进闲置专利、商标的安全、便捷流通。适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风险投资集团,以推动、加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和技术成果的转移。
2.5 各级政府应该为企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建设现代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国际
化发展;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引进国外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公信度;鼓励具有良好经营理念和市场信誉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拓展综合服务功能,培育知名服务品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3 结束语
总之,坚持统筹兼顾,实现重点突破。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不断提高企事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的关系,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全面发展和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贸易的协调发展,才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 朱雪忠.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战略[M].北京:中
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 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M].北
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上接第32页)任险,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第三人利益,其核心诉求是为了维护弱势体的利益。因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车主和驾驶人员是处于相对强势,而非机动车、行人等则属于弱势体。“交强险”对非机动车、行人等社会弱势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权益维护。而无责任赔偿却损害受害人利益,因此应取消“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保险公司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4.3 加强宣传工作
由于政府对机动车交强险的宣传不够,内蒙古地区的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率不高,一些机动车主将交强险认为是单纯的缴费,对交强险的投保也不积极。因此,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机动车辆所有人对投保交强险重要性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刘锐,李祝用,曹顺明.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
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
总队.2011内蒙古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太平洋汽车保险公司
统计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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