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山、李小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2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强李欢吕先锾 
【审理法官】孙强李欢吕先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保山;李小艳;孟慧慧;孟世成;刘秀芝;张文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临泉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保山李小艳孟慧慧孟世成刘秀芝张文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临泉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保山李小艳孟慧慧孟世成刘秀芝张文涛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临泉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志刚 
【代理律所】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保山;张文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 
【被告】李小艳;孟慧慧;孟世成;刘秀芝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保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8:04:51 
刘保山、李小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民终26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慧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
     法定代理人:李小艳,系孟世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芝。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张文涛。
     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某某。
     负责人:陶长琴,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某某万方金融广场某某写字楼某某
     主要负责人:王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陈林,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临泉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泉北社区小梁庄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保山因与被上诉人李小艳、孟慧慧、孟世成、刘秀芝及一审被告张文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临泉县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保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吕先锾
太平洋汽车保险公司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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