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 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 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 汽车加油站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汽车加油站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m)
 
  注:站房包括: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 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 加油站的停车场与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停车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 停车场地坪与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 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筑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 站房与加油岛
  第3.3.1条 加油站站房室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0.2m。
  第3.3.2条 加油岛与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 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
  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 油罐
  第3.4.1条 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
  第3.4.2条 加油站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汽车加油站  一、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或地下室。建在郊区的加
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 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 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坡脚底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 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
  四、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4.6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的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第3.4.7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距罐底0.2m处。地上油罐的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
  第3.4.8条 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的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
  第3.4.9条 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的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个油罐的通气管,宜单独设置。
  二、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三、 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四、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或屋脊1m,其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五、 通气管管口与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六、 通气管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
  第3.4.10条 设在地上的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梯子应采用斜梯。
  第3.4.11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第3.4.12条 汽车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五节 管 线
  第3.5.1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管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第3.5.2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第3.5.3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
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墙。通气管线地下部分的敷设要求与油品管线一样。
  第3.5.4条 埋地管线的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5.5条 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
  第3.5.6条 汽油加油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加油宜采用自封式加油。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3.6.1条 消防给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
  二、 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的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的水源。
  2.消防的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围的自然水源。
  3.消防水泵宜采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
  4.缺水地区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
  第3.6.2条 加油站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
  二、 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台设置。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三、 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一只。
  第3.6.3条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第七节 给水排水
  第3.7.1条 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无可利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 加油站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 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应设水封井。站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 清洗油罐的含油污水,必须在站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3.8.1条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第3.8.2条 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3.8.3条 在缺电少电地区,可设置小型燃发电机组。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为: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4.5m时应为7.5m。
  第3.8.4条 低压配电盘可设在站房。配电盘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8.5条 加油站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当电缆较多时,可采用电缆敷设。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且电缆沟必须充砂。
第3.8.6条 加油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二、装有阻火器的地上钢油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三、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四、 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上钢罐,可只进行防雷接地。
  五、 当站房与罩棚需要防止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