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检查表《GB50156-2012》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
1 | 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 5.0。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 |
2 | 作业区内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 5。0.2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 |
3 | 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应有极限标识 | 5.0。3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 |
4 | 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 | 5.0。5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 |
5 | 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 | 5。0.8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 |
6 | 爆炸危险区不应超出站区围墙或可用地界线 | 5。0.11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 |
7 | 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低于2.2米高的不燃实体墙 | 5.0。1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9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人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 |
8 | 储油管应采用卧室油管 | 6。1.2 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 |
9 | 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 汽车加油站6.1。9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 |
10 |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 6。1.12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 |
11 | 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 | 6.1.13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 |
12 | 加油应采用自封式加油 | 6。2.2加油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汽油加油的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 |
13 | 加油软管上宜设置安全拉断阀 | 6。2.3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 |
14 | 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 | 6。2.4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当加油机被撞或起火时,剪切阀应能自动关闭。 | |
15 | 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 | 6.2。5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应有颜标识。 | |
16 | 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 6。2.6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 |
17 |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 6.3。1[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以前采用敞口式卸油(即将卸油胶管插入量油孔内)的加油站,油气从卸油口排出,有些油气中还夹带有油珠油雾,极不安全,多次发生着火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十分必要。其含义包括加油站的油罐必须设置专用进油管道,采用快速接头连接进行卸油,避免油气在卸油口沿地面排放。严禁采用敞口卸油方式。 | |
18 | 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 | 6.3。2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 |
加油站安全检查表(国标、行标)
本文发布于:2024-11-16 07:31: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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