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2023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加油站,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汽车加油站  第五条 加油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站应制定加油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八条 加油站的负责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站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加油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十五条 加油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第十九条 加油站的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站内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的,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油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三)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四)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作业;
  (五)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