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型⽯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型⽯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56-92
⼩型⽯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国⽯油化⼯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期:1992年12⽉1⽇1992-06-09发布 1992-12-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型⽯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的要求,由中国⽯油化⼯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型⽯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型⽯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
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1992年12⽉1⽇起施⾏。
本规范由中国⽯油化⼯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作由⽯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出版发⾏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6⽉9⽇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的要求,由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了⼴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型⽯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及试验验证⼯作,并⼴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邮编: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油化⼯总公司
1991年11⽉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型⽯油库
第⼀节库址选择
第⼆节总平⾯布置
第三节油罐区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七节含油污⽔处理
第⼋节电⽓装置
第三章汽车加油站
第⼀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节总平⾯布置
第三节站房及加油岛
第四节油罐
第五节管线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七节给⽔排⽔
第⼋节电⽓装置
第九节采暖通风
附录⼀名词解释
附录⼆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附录三本规范⽤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章总则
第1.0.1条⼩型⽯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国家有关的⽅针、政策,节约⽤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产、管理⽅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于⼩型⽯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程和扩建⼯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于⾃然洞⽯油库、⼈⼯洞⽯油库和⽣产⼯艺过程⽤
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型⽯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等级,不得低于⼆级。
第1.0.4条⼩型⽯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的国家标准《⽯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型⽯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章⼩型⽯油库
第⼀节库址选择
第2.1.1条商业⼩型⽯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便的地⽅,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型⽯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及防⽕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型⽯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型⽯油库的库区设计地⾯标⾼,应⾼出25年⼀遇的最⾼洪⽔位0.5m。
第2.1.5条商业⼩型⽯油库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于表2.1.5的规定。
第2.1.6条企业⼩型⽯油库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于表2.1.6的规定。
表2.1.5 商业⼩型⽯油库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于甲、⼄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的规定。
表2.1.6 企业⼩型⽯油库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及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执⾏。
②当企业⼩型⽯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及相邻⼯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本表外,其余应当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节总平⾯布置
第2.2.1条⼩型⽯油库的⽣产区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消防⽔泵房和⽤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油罐⾄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于30m。⽣产性建筑物、构筑物⾄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于10m。本规范表
2.2.1 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甲、⼄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及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间距应按甲、⼄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零位油罐及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于6m;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卸油地点低、⽐灌油地点⾼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标⾼⾼于邻近居民点、⼯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堤等防⽌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型⽯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型⽯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侧。
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表2.2.1 ⼩型⽯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间距
注:①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类油品的⽴式固定顶钢油罐。对于内浮顶罐、储存丙类油品的⽴式固定顶罐、容量⼤于
50m3的卧罐,防⽕间距可按表列数字减少25%;对于容量等于或⼩于50m3的卧式罐,可减少50%。
②灌油间及⾼架罐邻近⼀侧的外墙当为⾮燃烧体实体墙时,两者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③防⽕堤内的隔油池及油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及卸油泵房毗邻的配电间⾄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间距,可按卸油泵房确定,但⾄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距离的要求。
⑤铁路卸油作业线及设有卸油站台的桶装油品库房的间距,可不
受本表的限制。
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沥青地⾯。
第2.2.11条⼩型⽯油库应设⾼度不低于2.2m的⾮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型⽯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的树种,防⽕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
满⾜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型⽯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管线、给⽔排⽔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的国家标准《⽯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油罐区
第2.3.1条⼩型⽯油库的油罐,应采⽤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式油罐,宜采⽤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甲、⼄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型⽯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油品储罐及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个防⽕堤内。
⼆、⽴式油罐不宜及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个防⽕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管、⼊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
⼄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
罐,应装设通⽓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管。
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和栏杆。⾼度⼤于5m的⽴式油罐,应采⽤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顶上经常⾛⼈的地⽅,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埋设在地下⽔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型⽯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国家标准《⽯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每种油品⾼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于30m3。
第2.4.2条甲、⼄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密闭⽅式,并应采⽤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型⽯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国家标准《⽯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设置在⼚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于车间两昼夜的需⽤量,且不宜⼤于2m3;
汽车加油站⼆、当两昼夜的需⽤量很⼩时,⽤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于
0.5m3;⽤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于0.2m3。
第2.5.2条⼚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房外墙布置,并应采⽤耐⽕极限不低于3h的⾮燃烧体墙和耐⽕极限不低于1.5h的⾮燃烧体顶盖及⼚房隔开。储存甲、⼄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和防⽌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产⼚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房内油罐的通⽓管必须引⾄室外,甲、⼄类油品储罐通⽓管的排⽓⼝,应⾼出屋⾯1m,及⼚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于3.5m。
第2.5.4条⼚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起布置。
第2.5.5条设置在⼚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型⽯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类油品存油量不⼤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及本车间⼚房、⼚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于表2.5.5的规定。
表2.5.5 站内油罐、油泵房及本车间⼚房、⼚内道路等的距离(m)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及⼚
房内明⽕或散发⽕花地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及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于3m。
③甲、⼄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管,其管⼝及地⾯的距离不应⼩于4m。
第2.5.6条设置在⼚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度为1.6m的⾮燃烧体实体围墙。当⼚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房外墙6m⾼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及⼯⼚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第2.5.7条设置在⼚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及⼚房毗邻建造,并应采⽤耐⽕极限不低于3h的⾮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燃烧体屋顶;对于甲、⼄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当油泵房设在⼚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2.6.1条⼩型⽯油库的消防给⽔管道,宜及⽣产、⽣活给⽔管道合并设置。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