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缓解因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城区车辆加油困难,弥补部分山区、农村加油站点不足问题,解决加油站网络发展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橇装式加油站点,是指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橇装式加油装置,是一种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和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设备。
第四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快捷便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安全环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制订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经营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管理技术规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橇装式加油站的审批及管理。
第六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建设用地,在城区内应利用城市公共用地、道路绿化带或零星闲置用地,优先选择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区域商贸中心、物流集散地、机场、码头、规模住宅小区、生产建筑施工等车辆集中地。在农村、山区等地区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用地。
第七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服务半径不少于城区型加油站服务半径。
汽车加油站第八条 临时性的大型集会场所,在停车场附近可临时设置橇装式加油站点,集会活动结束后,应予以迁除。
第九条“三夏”“三秋”等特殊用油时期,有油源保障的大型石油经营企业可以在田间地头附近临时设置橇装式加油站点。集中用油期结束后,应予以迁除。
第十条 巴士公交站、出租车公司停车场、物流公司等大型用油企业内部可以设置橇装式加油站点。
第十一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的建设、移动、移除必须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从事橇装式加油站点零售经营的试点企业,除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在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
(一)要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临时性设置除外); (二)具有覆盖省内的成品油批发、配送和零售网络,有五年以上的批发、零售及油品配送经验;
(三)具有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对所属橇装式加油站点经营、库存情况等实时监控;
(四)近五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优先考虑在农村及偏远山区设置加油站点的石油经营企业开展橇装式加油站点试点。
第十三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规模、设施、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橇装式加油装置应作为整体产品,由供货商整体供应。供货商应具备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二)该设备的设计、施工及设置等要符合《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2002)、《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等技术规范要求;
(三)该设备要经过国家消防、质检、环保、安监等部门的测试认证;
(四)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地区设置的橇装式加油站点,地面防火油罐的总容积不得大于20M3。当地面防火油罐的单罐容积大于10 M3时,罐内应设隔仓,隔仓的容积不得大于10 M3。
(五)橇装式加油站点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其它封闭空间内。 (六)安装税控加油机,数量不得超过2台,加油不得超过4支。
(七)配备隔防爆装置、自动灭火器、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燃烧抑制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和液位仪监控系统。
(八)安装与区域总部联网的视频监控安全系统。 第十四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的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的申报程序按新建加油站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橇装式加油站点应提交的材料,除土地产权不作要求外,其它同新建加油站。另需报送以下材料:
1.土地和规划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用地及城市规划的批复文件;
2.消防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的防火、防爆验收意见; 3.环保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验收意见; 4.质检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的计量的测试认证;
5.经营汽油品种的,还要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禁止流动加油车对终端消费用户加注油品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专项用油企业及工矿、交通、物流企业内部使用橇装式加油站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