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 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 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然而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 (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 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 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 放量”可以增长。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 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 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 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大 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当事人对“大V” 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 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
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 万元。
案例宝骏e300价格多少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 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 用软件中设置了 “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 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 分捡漏”活动。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 4000汽车贴钻至6000北汽报价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 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 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 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 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到店点评帮助“刷 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 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美团 点评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当事人利用不同账 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
的真实评价。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 元。
二、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刷 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 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 费者。“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 黑灰产业。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 大主要角,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 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 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北京保时捷名,分设成“排单组、审 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同时借助“小水滴”、 “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 手”刷单
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 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自2018年9月至 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 元,获利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 万元。
扬州交通违章查询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 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 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 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雪佛兰汽车大全万元。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 活动,还违反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 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帮助“刷 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为招揽 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服务。根据客 户需要联系“刷手”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通过转账先垫付订 单金额给“刷手”。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
金给“刷手”,再向客户 收回垫付的订单金额及佣金。从2020年4月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 单,产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
案例7:广东省佛山市麦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刷单公司“刷单炒
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经营“edon旗舰店”。当事人从 2020年6月份起,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 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 录、销售量等。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5万 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