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5.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5.1.1 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5.1.2 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5.1.3 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 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 m,5.1.4 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 m,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由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起草、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编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于1999528日发布,同年的1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求、整车道路行驶要求和说明书的要求.[1] 
中文名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外文名
Elect ricbicycles -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
标准编号
GB 17761-1999
归口单位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
Y14
国际分类号
43.140
发布日期
1999-05-28
实施日期
1999-10-01
1.      1 定义
2.      2 前言
3.      3 范围
1.      4 引用标准
2.      5 产品分类
电动车标准3.      6 试验方法
1.      7 技术要求
2.      8 检验规则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前言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5.1.1最高车速、5.2.1制动性能、5.2.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原轻工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作废。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志诚、姜晓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61 1999[1]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
能性。
自行车安全要求
自行车装配要求
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自行车电镀技术条件
自行车油漆技术条件
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自行车车架
自行车铝合金件阳极氧化技术条件
自行车反射器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产品分类
4.1 分类原则及代号
电动自行车按电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方式分为:
轴传动,代号为z;
链传动 代号为L
皮带传动 ,代号为P;
摩擦传动 ,代号为M;
其他传动 ,代号为Qo
4.2 型号编制方法
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第5章的规定,并冠以TD,
电动自行车的型式、车轮直径和代号见表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28批准1999-1001实施
GB 1 77 6 1- 1 99 9
1
$%'AalAMAt'7AB10 半二}4OP5 4QR05 电动 车的型号表示示例:
径为560m m、女式车架、轴传动、工厂设计顺序号为15的电动自行车,其型号应为:
TDL15Z
T D L 1 5 Z
丁叮工一一轴传动 } } 1 一- -一 --- 工厂设计顺序号} 女式车架、车轮直径为560mm电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