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0-11-12
基金项目:2018年南京科技职业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私人小客车合乘保险问题研究”(NJPI-2018-YB-13)作者简介:刘俊芳(1979-),女,北京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和职业教育研究;张余进(1970-),男,江苏句容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
学和职业教育研究。
私人小客车合乘保险研究
刘俊芳,张余进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48)
摘要: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法律关系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从合同订立的要约、履行过程以及我国相关政府管理规定看,私人小客车行为不是营运行为,而是具有非营运性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是承运人,而是合乘信息服务提供者。运用保险规制来周延保障合乘三方权益是未来趋势。平台与保险公司联合设计保险、保险公司设立专项保险和引入交强险,这三种创新保险模式更有利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三方权益保护。
关键词: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服务提供方;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保险责任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1)05-0071-09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1.05.00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勃兴和大众环保观念的提升,我国私人小客车合乘数量迅速发展壮大。得益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优势,各种类型网约车
的出现打破了各个城市针对出租车管理的桎梏与坚冰,迅速满足了资源紧缺下人们多样化、高要求出行的迫切需求,通过互联网轻松化解行政管理想难题,是互联网挥舞利剑刺穿“信息不对称行
业利益”[1]
杰作。但是这一为民解忧、为政府解
难题的新生事物伴生了一系列问题:2018年郑州、温州相继发生滴滴顺风车搭乘乘客遇害的案件,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滴滴顺风车一度被下架,这到底是滴滴公司的问题,还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原罪?这个携互联网新生
的私人小客车合乘遭遇前所未有的质疑。但在滴滴顺风车下架之后,人们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需求仍然存在,期待其上架的呼声很大,且其他公司的顺风车业务仍在开展。这一现象反映了民众出行需求旺盛与监管难题的矛盾。
目前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覆盖程度有限,如何缓解人们对其安全问题的焦虑,并到有效解决途径,是本文的着力点。通过研究私人小客车问题,我们发现需首先解决以下问题,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性质是否属于非营运性质;现有保险如何周延包涵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的权利与利益,是否满足新形态的要求,是否需要设立新的保险种类;分散共享经济的风险,可否通过保险法律规制作为共享经济社会治理的补充,根据定位私人小客车合乘这种特殊的主体,设计出有效的保险规则和保障方式[2],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关系分析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出租车的发展一直跟不上大众对便利出行的需求。我国政府交通运输部等多部委印发的《绿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中提出:要引导降低小汽车出行总量。据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截至2019年上半年为止,我国私人小客车保有量达1.98亿辆[3]。有学者提供这样一组数据:在我国,一辆五座的私人小客车多数时间承载的人数为1.2人(荷载人数为5人),使用载效低。小客车的使用时效也不高,一辆私人小客车平均每天仅使用3~4个小时,同时占用20小时的车位资源[4]。这些年,随着我国民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社会大众在出行选择上增加了不少亮点,诸如公共交通的定制化服务、拼车、租车等。合乘作为缓解交通拥堵的一种方式,逐渐被国内外大多数城市所认同。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撮合降低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交易成本,使得它相比公共交通,胜在舒适性和较高的性价比。人们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匹配私人小客车合乘供求双方信息,有利于盘活闲置资源,同时提高了私人小客车的使用率。这符合政府支持的绿出行的理念。
私人小客车合乘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在既定行驶路线上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撮合搭乘合乘者,合乘者分摊部分出行费用或者免费互助的法律行为。其中,私人小客车车主为合乘服务提供者,乘客为合乘者,互联网信息平台如滴滴出行等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中车辆使用性质界定
对于曾经的拼车现象,交管部门定性为非法营运。不管合乘乘客是仅支付了燃油费、通行费,还是只给了包香烟,都是违法行为,属于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的“黑车”[5]54-55。
网约车新政以来,明确了网约车合法身份的同时,即区别于巡游出租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终于卸下了“非法营运”“黑车”的帽子。
有学者认为将车费的计算标准定性为确定车辆使用性质的决定性因素有逻辑性错误,而且事实上分摊出行成本费用一旦超过行程的实际成本,又该如何解释?
笔者认为,合乘行为收取费用的多少不应由私人小客车服务提供者的意志决定,而是由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确定,只要合乘服务提供者未曾向合乘者收取超过服务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的情形下,合乘服务提供者运送合乘者的行为可界定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具有营运性质[6]。
汽车保险种类及价格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合乘服务提供者或者合乘者中一方或者双方取消了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订单,采取私下合乘的情况,该如何界定其车辆的使用性质?笔者认为,如果合乘出行提供者之前在网络平台上与合乘者接洽,后在顺风车业
刘俊芳,张余进:私人小客车合乘保险研究
务履行之前自行取消订单,私下与合乘者履行合乘协议的,只要车主与车上成员分摊汽油费、过路费等
行驶成本的,且不具有长期性、频繁性、营业性,而是偶发性,以分摊成本为目的的收取同车人员费用的载客行为,没有改变其家庭自用汽车属性,属非营业性运输。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三方法律关系解析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中的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该合同性质为居间合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居间人;也有人认为是承运人合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承运人。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作为网络顺风车平台的运营商,是合乘信息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提供搭乘的承运人。其一,从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角度分析,私人小客车合乘合同的订立主体为合乘者与接受搭乘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提供者。双方之间是合乘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网络顺风车订单形成的过程来看,私人小客车车主向信息服务平台报送路线,搭乘人确定既定目的地之后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出合乘约车要约,由平台经过大数据分析根据路线匹配度向所有适合接受委托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车主发送这个要约信息,在一定区间内相对不特定的私人小客车车主接收到这份要约后,根据个人出行情况做出选择是否接受该要约,并对接单进行确认。私人小客车合乘车主确认接单后,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将确认承诺回复给要约方即合乘者。以上两个步骤,使得合乘出行合意达成,合意具体内容为私人小客车车主提供顺路搭乘的出行服务,合乘者须支付合理费用。因此,该合同的内容、是否选择达成合意是由私人小客车车主即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共同做出。
其二,从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各自作用来看,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接受合乘者和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共同委托,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与履行合乘出行协议提供互联网居间服务,与合乘者和合乘出行服务提供者是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委托人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委托人为此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7]712。因此,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是要约、承诺内容的制定人,也不是合同内容履行人,它是中介服务方,向合乘双方提供互联网顺风车约车与行车的大数据信息,包括车主和乘客路线信息、计算合乘分摊价格、提供导航服务等内容,仅对信息进行匹配,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媒介平台。在顺风车订单达成并履行后,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会从分摊车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用。
其三,从我国各部委对网约车进行管理角度来看,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和网络约车业务有明显区别。依据多部委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如滴滴出行中的快车、专车、出租车都属于网约车。在网约车情境下,有互联网平台接受乘客订单后向车主派单,由车主将乘客送达目的地,费用依照实际里程和车型收取,信息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车费。网约车模式达成运输合同,因此,网约车平台性质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狭义的网约车模式,顺风车有独特的模式,比如需符合乘客与私人小客车车主顺路、仅分
摊部分出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该合同不属于运输合同,而是基于合乘出行的合意的非营利性互助的合意,因此,是居间合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居间服务,也需提供车辆监管和安全保障等义务。
宜宾学院学报 2021年5期(第21卷)
二、 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法规及保险现状
目前,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各地方立法,因此会有一些差异。而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保险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地方法律法规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了“加快建立绿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提倡“绿出行”[8]。私人小客车合乘这种“使用而非占用”,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实现的分享经济模式正迎合了这一趋势。我国各地均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府监管的方式来进行约束。北京市在2014年出台的《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指出,私家车拼车是一种合法行为,不再将此类车辆作为黑车处罚。这是我国首个承认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合法行为的地方性法律规定。
随后,各地均出台相关政策,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保险内容比较①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天津
平台注册需
保险信息
有有有无有,并公布无
合乘行为性质自愿的民事行为自愿的民事行
为,非经营性
客运活动
自愿的民事行
为,非道路运
输经营行为
自愿的民事行
为,非道路运
输经营行为
自愿的民事行
为,非道路运
输经营行为
自愿的民事行
为
投保车上人
员责任险
无有无无无有,鼓励人身意外伤害险无无无无无有,鼓励约定人身保险有无无无无无
三方名称驾驶员、合乘
信息服务平
台、合乘者
合乘出行驾驶
员、合乘服务
信息平台、合
乘者
合乘出行提供
者、合乘信息
服务平台、合
乘者
合乘出行提供
者、合乘信息
服务平台、合
乘者
合乘服务提供
者、合乘信息
服务平台、合
乘者
合乘服务提供
者、互联网合
乘信息服务平
台、合乘人
保险监管部门无无无无无无
各地法律都明确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市场准入门槛、司机和合乘车辆准入资格,这有利于安全出行和政府监管。可见,各地认可私人小客车合乘中的免费互助行为,有三地明确其非营利属性,并承认其合乘行为性质为自愿的民事行为;有三地(广州、深圳、重庆)明确合乘行为属于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上海也承认是非经营性客运行为。关于对合乘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上海市规定了最为详细和相对严格的身份限制,但2018年9月两部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平台对私人小客车合乘驾驶员参照出租车驾驶员核查和监管的要求核查。按照2016年修改通过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内容,合乘服务提供者需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暴力犯罪等记录,并符合各个城市的具体要求。自2018年来,对
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有所提高,这也是基于安全出
刘俊芳,张余进:私人小客车合乘保险研究
行的考量,同样对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约束,抑制其资本逐利盲目扩张的冲动,彰显政府监管的职能。
涉及合乘保险的内容有:四地(北京、上海、广州、重庆)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需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车辆保险情况,重庆市还将该信息进行实时公布。仅上海市一地明确要求合乘车辆需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天津市则是鼓励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北京一地要求合乘出行服务者需与合乘者约定人身保险事项。但是六地就保险监管部门的责权均未涉及。
通过对比可见,各地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均允许完全免费的合乘行为,即免费互助行为,不允许有营利行为。因合乘行为定性为自愿的民事行为,其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如何处理,保险大都没有强制规定(上海除外),要求投保保险险种各地并不一致。有要求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上海),有要求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天津),还有泛泛地提交约定人身保险的,也有没有具体险种的(北京)。这方面法律对合乘服务提供方和合乘者的保险保障并不周延。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险种
私人小客车合乘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保险公司赔不赔,如何赔,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否承担一定责任和经济赔偿,是现在亟须解决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双方权益保障方案,梳理现有保险险种,寻求能够周延保护双方利益的途径。
1.交强险。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一般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带来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被保险人赔偿。特别注意的是,交强险不赔偿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私人小客车合乘中的乘客应属于本车人员范畴。可见,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乘客错过了交强险的保障。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私家车司机须给车辆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性质是商业保险,这里是指私家车自行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是在交通事故中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给予赔偿。该险种不包含被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的损失赔偿。最新的车险新条款增加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在保险范围。但仍旧排除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中合乘者的损害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别称“座位险”。是商业车险中的附加条款,可由车辆驾驶人自愿投保。2020车险新条款对车上人员定义为“发生事故之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
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9]741-753。该险是可以赔偿成员人身伤亡的实际损失,还不需要指定具体乘车人。但须注意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的免责条款是非营运性质。私人小客车合乘显然属于非营运性质,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购买了车上人员保险,仍无法保障合乘者能从保险公司处获赔。即使提起诉讼,以既有的诉讼案例来说,仍然是胜诉概率渺茫。
4.旅行意外险。有人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车主和搭乘者可以通过预先购买旅行意外险分散风险。条款规定“承载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才能赔偿,私家车不在保险保障范围。还需注意,该意外险有的险种只赔身故、残疾或烧伤,不保意外医疗。
5.其他保险。自驾车旅行保险,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等等险种,虽都有针对乘坐私家车的乘客保障,但均需注意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即车辆
宜宾学院学报 2021年5期(第2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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