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浅析
及计策建议
保险行动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腐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侵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坚定了行业健康、连续发展的基础。当前我省车险业务已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70%,但车险领域的违法犯法活动也日益频繁,且出现团伙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等特点,已成为保险犯法的高发区。同时随着车险费率改革的深入推动,当前我省车均保费不断着落,车均费用不断上升,如何提升公司内部管理,特别是提升车险风险管理能力,将是我省保险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公司车险反能力的强弱,也将成为影响公司在车险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一、我省车险风险现状
车险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行的违法犯法行动,主要指以欺骗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事故产生的原因或夸大保险事故缺失程度等手段,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赔偿金,或支付不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行动。要想做好
车险风险管控,第一要做好汽车保险种类及价格车险风险辨认和车险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是要对车险风险做出准确的界定和分类,从而提出对车险风险分类管控的计策,到达对不同种类的行动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不同动机、心理的行动人产生有效防范和束缚的目的。
(一)车险风险类型
所谓车险风险,一样指行动人违背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欺骗保险金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我省车险风险类型主要表现为倒签单、酒驾脱险、摆放现场、成心制造事故、重复索赔、编造保险事故等方式。
1.倒签单。车险理赔中,存在一些未投保机动车辆缺失险,产生较大事故后,车辆缺失较严重。于是车主通过一些手段,隐瞒车况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因工作的疏漏,未验车承保;查勘定损员查勘现场不及时,未复勘现场,未能及时发觉案件非常,导致先脱险、后投保的“倒签单”案件的产生。“倒签单”案件的产生,属于逆挑选,虽然事故真实,但脱险时未承保车损险,严重侵害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属于车险骗赔案件。
2.酒驾脱险。驾驶人酒后驾驶标的车辆产生交通事故时,明知不属于保险责任,但为了能够获得保险赔偿,常常采取人顶包实际驾驶人,或是实际驾驶人成心挑选不在事故产生时报案,而是挑选在事后几天再进行报案的方式,以到达获取保险赔偿金的目的,实行保险欺骗行动。
3.摆放现场。投保人或车主在标的车辆已经缺失,且已经获得赔偿或不在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情形下,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赔偿金,成心挑选偏僻地方,捏造、摆放保险事故产生现场,实行保险欺骗行动。
4.成心制造事故。某些投保人或车主为了非法获取保险赔偿金,成心驾驶标的车辆频繁在道路上制造无责车险碰撞事故,或者成心将标的车辆开到水里、成心制造火烧事故等方式欺骗保险赔偿金。较为常见的是:某些投保人或车主会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事故产生时或者其他利益目的驱动下,挑选偏远地区或者深夜,而成心的将标的车辆撞向大型石块、桥栏、大树等,造成车辆破坏而向保险公司索赔,导致查勘人员难以辨别真假。
5.重复索赔。在财产保险中,缺失补偿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畴内补偿经济缺失,投保人或车主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然而现实中个别投保人或车主为了
获得逾额赔偿,充分利用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先以三者车的方式获取全责方保险公司赔款,再向自己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重复索赔,非法获取额外利益。这样的案件中一样都是投保人通常利用相同的一起事故,重复的进行保险,然后利用时间上的不同和的经办人的不同屡次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之间的猛烈竞争与信息不对称则增进了这样的风险产生。
6.编造保险事故。编造的保险事故,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没有产生任何财产缺失或者人身伤亡,行动人谎报有相干事故产生而想要得到补偿金。二是行动人虽然遭受了财产缺失或者人身伤亡,但是其缺失并未在保险合同范畴内,也就不能依照保险法要求补偿金,但是行动人谎称其缺失的财物为保险标的而去欺骗补偿金。三是虽然行动人遭受的缺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标的范畴内,但是已经超过了保险期限,这种情形下保险合同理应终止。行动人谎报缺失产生的日期而使使保险公司认为缺失产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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