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问题分析
作者:石晓雪 张义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6年第13
        摘要:随着我国贸易市场不断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越发显得重要,有拉动出口,促进企业融资等诸多重要作用。然而其中存在管理体系不完善,独立没有法律法规等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管理体系,建立独立法律法规并拓宽业务种类。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国际贸易;发展策略
        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进口商的信用,保险人承担的是出口商在贸易中由进口商不守信用或进口国方面政策导致的政治风险等诸多问题所带来的收汇损失,因为它经营的风险很高,控制的难度也比较大所以通常都是由国家财务提供保险准备金的,是非赢利性的,政策性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其实很早就已经在德国和英国等地发展,最早是在欧洲诞生。我国自从2001年加入WTO,贸易发展对于经济影响愈来愈大,所以由国务院推行创立了我国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一、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及特点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保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一切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且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小于等于180天的出口,都可以投保短,主要用于批量比较大、重复性比较高的出口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是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应用面最广、承保量最大的险种。
        (二)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信用期在180天到两年之间出口商的收汇风险的保险就是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汽车、机械工具等货物的出口都会投保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也有说法说其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
        (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一般是指承保限期大于1年小于10年的收汇风险的出口保险产品,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主要用于科技性与附加值都比较高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贸易,对于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
国际的商业竞争,开发国际市场有重要意义。
        (四)特定出口信用保险
        在特定的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为特定出口信用保险,通常承保对象都是大型的并且复杂的项目。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作用
        (一)利于企业开拓市场
汽车保险种类及价格
        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激烈,对于我国的出口商也提出更高,更多的要求,除了价格、质量等这些基本元素,还有交货期、支付方式等。其中多种的支付方式,和具有便利的非信用证支付条件渐渐成为出口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一环,是国外进口商选择合作企业的条件之一。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出口商可以缴纳相对少量、定量的保险费,把潜在的收汇风险转嫁给信用保险机构,降低企业本身风险,从而使企业在保证经营安全的基础上对于付款方式有更多选择,例如,D/PD/A、等这些非信用证方式进行贸易,都会使企业更具竞争力,这有利于本国企业开发商业出口的市场。
        (二)便于企业获得融资
        首先,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使企业的应收账款成为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资产,这样应收账款便成为企业融资时银行的一项可估价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投保企业的融资额度,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其次因为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其信用度与国家相关,故能以相对很少的资金,以承诺和担保的方式充分集合各种商业资金支持出口贸易中,这有效的促进了商业信贷对出口融资的广泛参与,增加了出口融资的可用资源,使出口融资环境呈良性循环之势。
        (三)便于企业规避风险
        规避风险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最基本功能,国际贸易是面向国际市场的,出口商面临着两大风险,一是商业风险,主要是由进口商也就是买家责任造成的,主要有进口商发生支付困难或信用欺诈造成的,出口商很难收回货款,这种风险发生几率很高,而且原因复杂,在很多外贸交易中,出口商由于担心商业风险的发生被迫放弃贸易机会,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如此束手束脚,企业很难获得有效的发展。二是政治风险,虽然这类风险发生的几率较小,但是一旦发生,通常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主要原因有进口商国家发生,战争,
外汇管制或调整贸易政策等。政治风险和国家状况密切相关,企业双方都无法控制,是十分不可控的风险。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巨大,通常出口企业自身都难以承受。出口信用保险最大限度降低了出口商的风险,而且在投保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专业的买方和项目的风险预估,为出口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支持并且在风险发生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利用健全的资信组织、追偿网络以及相对完备的信息系统对进口商进行多方位的介入赔前减损充分发挥在渠道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最大限度的规避应收账款风险。
        (四)利于企业经营安全
        在发生贸易纠纷或由其它因素导致出口商的货款难以收回时,出口企业独立解决纠纷争议追回货款的难度较大,成本也很高,所以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出口企业通常都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并无法追回。然而出口信用保险,让出口商支付相对有限的、固定的保费,在遭受损失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并帮助追偿。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2009年到2014年,我国信保机构短期险项下累计赔付约16000宗案件,向近6000家企业和银行支付赔款近34亿美元,有效的保障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经营安全。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经营和管理体制不够规范
        现代市场是竞争的市场,其核心就在于自由竞争,竞争充分资源配置的效率就越会更高。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效率很大程度的取决于其市场的竞争程度。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独家经营的,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竞争,从而没有内在发展动力,因此没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如出口信用保险的申请周期长等。还有就是出口信用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免于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责任,国家给予大力支持与维护,所以对于费用支出和保险费率很不容易进行控制,致使赔付率相对较高,然而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必然制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缺乏独立的法律保障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无论什么模式的出口信用保险多是在健全的法律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然而当前我国的《保险法》和《对外贸易法》对出口信用保险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致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的职能如同一般的商业保险由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对
口管理,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职责关系,更没有建立稳定的管理体系,这很大程度的制约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三)业务规模较小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销业务主要集中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他业务发展缓慢。中长期业务在发达国家却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主力军,发达国家通常中期和长期保险业务作为重点开发项目,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在中国却发展太慢,出口企业投保意识不强。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系统,使用统保,即出口商如果投保出口业务,那么企业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市场所有业务,都要投保,有利于保险人分散风险。但于出口商来说,风险不是很大的企业,例如:信用证结算的贸易方式或一个老客户,这些并不需要保险。所以统保这种做法不被许多出口商接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我国信用保险的发展策略
        (一)规范经营管理体制
        首先,引进竞争机制,在坚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主的基础上引进更多的商业保险
机构参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呈健康积极的状态,竞争促使资源优化,使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内部动力增强,企业效率和服务水平必然有所提高。例如:日本允许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开展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两种性质的保险公司同时经营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于提高出口保险公司业绩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其次,加强管理,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更好的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可通过开设网站建立专门的信息板块,及时发布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及解读,让更多的企业更清楚的了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并推出推广活动或召集企业免费学习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知识。还要完善出口保险信息服务,使客户通过网络等平台办理保险,节省客户时间,让客户享有更多的便利,还可以整合客户资料,健全客户信息,对于投保年限较长,出险频率较低,发生损失少的客户给予相对的优惠。如此一来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定然逐步增加,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也是一大助力。
        (二)建立专业独立的法律体系
        对比发达国家,无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是急需健全和改革的。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的执法问题,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例如,相对完善的出
口信用保险专门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到监管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章程。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出口信用保险法,扬长避短,并结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从保险经营方式,基金补充机制,投保方式,出口检查制度、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等方面建立具有超前性的,可操作性的、稳定性的专业的法律法规,要尽量加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的启动,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的保护。其次,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并不是商业保险,所以要建立完善的责任监督制度、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使保费更合理化,这些都是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的。
        (三)拓展业务规模
        我国出口企业众多,覆盖的行业,地域都很广泛,过于单一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种类难以满足各层次企业的需要。我国可借鉴欧盟,其范围内经合组织相关的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基本实现了市场化,民间商业的保险公司,虽然没有政策性保险的优势,但是有自己独特的优点,可以接一些政府资助的信用保险公司不能接下的业务。欧盟这些国家信用保险的市场化证明了,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的。我国可探索相应的市场化模式,逐步培养一部分有能力有实力有口碑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通过部分业务首先尝试市场化运作,逐步推进。
        参考文献:
        [1]冯展宾.保险学基础[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2]吴富定.保险原理与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谷祖杀.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及发展思考[J].商业研究,200505.
        (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