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的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九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财产损失的。
机动车行驶证
⾏为⼈有前款第⼆项、第四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项、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五⽇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