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 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二)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三)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四)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五)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七)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书、号牌
、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书、号牌、行驶证的。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号牌;
(五)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六)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七)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八)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九)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提交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期限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书、号牌、行驶证和《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五、办事地点
1、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庆云工业区内
2、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电话:86261547
3、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南海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电话:85551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