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交警扣押的情况说明
1.    交警可以暂扣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二条其次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当保管,以备核查”。本条给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给予其为处理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假如双方没有共同恳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但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而,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需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以下情形下,交警可以暂扣机动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根据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大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惩罚的。
2.    车辆在什么状况下会被交警扣留
当消失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会被依法扣留:(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根据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大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大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大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惩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3.    在什么状况下交警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超限运输不行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平安影响稍微的,依法惩
罚后放行;对交通平安有严峻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检测结果为严峻超载,驾驶人表示可马上消退违法形态,应当制造行政惩罚打算书,待违法形态消退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马上消退违法形态的,制造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第六节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发觉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马上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供应车辆合法证明的,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供应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制造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五条交通警察发觉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造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七条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大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大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实施惩罚。
4.    交警部门怎样处理被扣押的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从描述来看,假如不处理的话,机动车会被拍卖,收入所得会上交国库。
由于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中的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92条,95条,96条,第98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全部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供应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历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所以结合描述来看,应当准时到交警部门处理。
5.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什么状况下会扣押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退、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缘由不能马上放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可以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根据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大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
大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大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惩罚的;(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6.    交警部门怎样处理被扣押的车辆
仅供参考:《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也经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全部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供应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历的拍卖机构拍卖,
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平安法》第92条、95条、96条、98条文如下(原文):第九十二条大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形态消退。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情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