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4.02.10 |
施行日期 | 2014.02.10 |
文号 | 武政[2014]1号 |
主题类别 |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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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
(武政[2014]1号 2014年2月1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让人民众享有更多蓝天白云,依据国务院制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
染问题,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生态宜居武汉。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5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5年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总体呈逐年增加趋势。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到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烟气脱硫设施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武汉钢铁(集团)公司1#、2#、5#烧结机,中石化武汉分公司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完成烟气脱硫改造。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燃煤机组,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和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熟料生产线以及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完成烟气脱硝改造。对未按照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整治期间暂停对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到2017年,再完成一批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2.推进工业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现有主城区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机组在2015年底之前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现有主城区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现有火电、钢铁等行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实施限产限排或者关停。
3.加大污染企业整治力度。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5年底前,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关停或者搬迁。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废气治理,实施畜禽养殖企业综合整治,减少异味扰民。
4.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4年,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基本情况调查,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综合整治,重点推进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武汉分部、武汉红金龙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在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领域,推广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和涂料。新(改、扩)建项目车间挥发性有机物(VOCS)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中石化武汉分公司、中石油西北销售武汉分公司等油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加快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车用燃油,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保障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2013年底之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2014年底之前,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柴油;2015年底之前,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油。加强对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快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更新淘汰,到2014年,全面完成黄标车及老旧公交车更新淘汰;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之前注册营运的5万辆黄标车,全面淘汰财政拨款的黄标车;到2016年,基本淘汰现有的14万辆黄标车。2014年,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利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信息化管理,黄标车限行范围扩大至三环线(含)以内道路。到2015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以上,建立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监控系统。2016年,对新注册轻型汽车实施国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实行机动车辆停车怠速熄火。研究制订机动车保有量控制方案,控制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加强报废机动车辆管理,禁止报废车辆继续行驶使用。
3.发展绿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政府部门新增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交、环卫等行业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新增或者更新的客运出租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到2015年,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65%以上,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路网,加快发展轨道交通,建设中心城区公交专用道网络,完善公共交通换乘系统,建立智能交通指挥系统,全力打造“公交都市”。
4.推进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开展游船、轮渡、机场航空器以及工程、农业、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状况调查。开展节能环保船型示范。实施冒黑烟非道路机械综合整治。
(三)强化城乡精细化管理,减少面源污染排放
1.严格控制工地扬尘污染。建设、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文明施工责任,文明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专篇,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度和工地“门前三包”责任制。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应当进行地面硬化,非施工作业面裸露泥土采用防尘网覆盖或者简易植物绿化,建筑工地推行安装雾化喷淋降尘设施。所有拆除工地必
须实施湿法作业。三环线内不得新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达到环保要求,经整治后不能达标的,应当实施关停或者搬迁。建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与工程投标资格和资质管理联动机制,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工地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2014年起,主城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建设工程工地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95%以上,新城区达到90%以上。
2.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强渣土运输执法监管,强化渣土密闭运输,减少道路渣土漏撒。2015年底前,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减少道路施工开挖,实施道路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改进洒水清洗方式,实施降尘作业。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到2017年,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
3.控制裸露地面和堆场扬尘污染。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控制。砂石、泥土、灰膏、煤炭等堆场应当实施密闭存储或者设置防风围挡,实施密闭装卸和运输,露天堆场应当安装自动喷淋装置。到2014年,完成全市范围内堆场扬尘污染整治。
4.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治理,加强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综合整治
餐饮油烟扰民点,取缔违法烧烤摊,规范摊点排档。到2017年,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新建住宅类小区住户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推进老旧社区家用油烟直排设施环保改造。
5.严格秸秆等废弃物焚烧监管。2014年,出台秸秆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政策。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代木、生物质燃料、秸秆气化和秸秆生产有机肥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严格执行秸秆禁烧规定,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在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旧城拆迁改造及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查处违规焚烧废弃物的行为。
6.严格砂石开采扬尘管理。加强对砂石开采作业监管,严禁非法开采作业。禁止新批采石许可证。到2015年,完成现有34家采石场的综合整治,完成54座破损山体生态修复。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发展结构武汉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新建火电、石化、水泥、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玻璃、焦化、有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除武学工业区外的新建石化、化工等项目。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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