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23
【字 号】武政规〔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的通知
 
关联解读: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省委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2〕6号)和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等要求,高标准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等两项指标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完成省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二、工作任务武汉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一)全力打好重污染天气防治攻坚战
  1.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指导工业源清单内企业制订“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细化应急减排
措施。依法打击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水平。组织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创建A级绩效企业;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创建B级绩效企业。实施粉磨站、水泥制品行业绩效引领性提标改造,青山、蔡甸区不少于1家,江夏、黄陂、新洲区不少于2家。以整车制造上游配套企业和结构喷涂生产企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涂装行业C级绩效企业创建,青山、东西湖、东湖高新区各不少于1家,江夏、蔡甸、新洲区各不少于2家,黄陂、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各不少于3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企业)
  3.推进货运大户建立电子门禁系统。各区动态更新用车大户(日均使用货车≥10辆)名录,每季度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用车大户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门禁系统及电子台帐,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电子台帐至少保存1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4.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会商研判,适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当预测空气质量可能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市、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空气质量变化形势研判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区有针对性地组织采取限制拆除作业、土方施工、渣土运输、重型柴油货车通行和调整工地道路除尘作业方式及频次、暂停室外喷涂作业等临时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林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提高精细化治理和管控能力。落实空气质量辖区责任,持续做好辖区街道(乡镇)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组织街道(乡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制定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并定期考核通报。(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1.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研究工业领域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支持政策,持续开展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示范项目征选。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鼓励新(改)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家具制造等行业涉VOCs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市政工程推广使用低VOCs产品。室外构筑物防护、道路交通标志、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涉VOCs产品执法检查。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建立常态化产品质量抽检机制,每年至少开展2轮次抽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VOCs管控标准和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涉VOCs处理设施原则上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处理工艺(恶臭异味治理除外)。推动现有项目淘汰单一低效处理工艺。按照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推动整车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5.持续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治。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有机实业有限
公司、武汉宝聚炭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企业,按期建立储罐、敞开液面、废气旁路清单。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储罐制订并实施治理计划;敞开液面按照要求进行加盖密闭与收集处理;大力推进废气旁路取消工作,督促企业制订旁路取消计划,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废气旁路需通过论证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重点企业持续完善“一企一策”,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6.开展涉VOCs专项执法帮扶行动。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企业作为“双随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组织常态化工业企业臭氧污染防治帮扶,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指导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7.深化油气回收治理。完成中石油西北销售武汉分公司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研究推进船舶与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对接改造。推进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装载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罐车开展下装式装车改造并采用自封式快速接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1.加大柴油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柴油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每月执法不少于2次,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路检柴油车每月平均不少于160辆次,东湖风景区每月平均不少于4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200辆次;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用车大户和维修地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每月抽测不少于3次,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入户抽测数量每月平均不少于50辆次,东湖风景区全年不少于5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80辆次。江汉、硚口、武昌、洪山、青山、东湖高新区和武汉经开区(汉南区)要做好深度治理柴油货车的跟踪和在线监控管理工作,做到每日有人查看在线数据、每半年电话回访一次治理车辆的车主(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治理车辆的上门入户检查(检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纳入“双随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督促超标车辆所有人(单位)按照要求限期维修治理并进行复检,逾期未复检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车辆,纳入“智能交通违章摄管系统”,对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动态更新维修单
位名单并对外公示公开,加强维修单位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3.加快老旧车辆淘汰。研究启动并稳步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含场内作业车辆)淘汰工作。出台全市三环线(含)内区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限行交通管制措施(已深度治理的柴油货车除外)。研究制定更严格的在用车排放检测(含路检抽检)标准限值。(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每月不少于1次,新洲、江夏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数量不少于1200台,东西湖、蔡甸区不少于800台,硚口、青山、黄陂、东湖高新区和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不少于500台,江岸、江汉、武昌、汉阳、洪山区不少于300台,东湖风景区不少于200台。进场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规定,并取得排气检测达标报告和编码登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
法进行编码登记、悬挂环保标牌以及排放是否达标纳入文明施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不予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先进单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林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