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4
【字 号】威政发〔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8〕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六条  市及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商务(商贸)部门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状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并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立,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以下简称《规范》)等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并逐步规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
  再生资源专用场地包括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和临时场所。政府部门专门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变。临时场所由辖区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商务(商贸)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城市新建住宅区,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和《规范》要求,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同步规划回收站点或者预留回收站点建设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通过合法可行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和《规范》要求,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废料中的再生资源。
  社区(住宅区)回收站点建设应当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由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承办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模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事项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商务(商贸)、公安、城管执法、环保等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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