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2010598
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
经营资质条件规定》的通知
市客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
二O一年六月十三
附件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第145号)、《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15号令颁布,2005年第1号令修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确保正常、合法经营必须具备的营运车辆、人员、企业组织、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基本资质。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是管理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资质许可查验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市出租汽车协会组织实施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时可参照本规定。
第五条  企业车辆数和经营权数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车辆须符合《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穗交〔201035号)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
其中车辆数500辆以上(含500辆)的企业人均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平方米,车均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米;车辆数30辆以上(含30辆)500辆以下的企业人均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平方米,车均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停车场地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具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有关管理规定,停车场地重要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第七条  企业应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要求如下:
(一)具备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维修、财务统计、办公室等5个以上职能管理机构;
(二)各机构要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各机构的管理人员要求如下:营运管理、安全管理、办公室不少于3名,技术维修、财务统计不少于2名。其中安全员按每50辆营运车不少于1人进行配备;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和要求。
第八条 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管理制度,做到有文本、有公示、有落实、有效果,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备案。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营运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上网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等,具体内容见《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基本管理制度》(附件)。
第九条  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须掌握与出租汽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客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并取得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固定的与车辆保有量相适应的回场检汽车检验台(地沟)、工作场所和
满足例检项目要求的相应工具,并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例检人员应由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担任。
企业车辆维护和维修必须到具有相应维修经营资质的合法维修企业进行,并应与维修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车辆委托维修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广州市出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规定》(穗交〔201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附件1.1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一、营运管理制度
(一)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有车辆营运情况和服务质量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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