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29
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1〕13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福瑞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罗华
  被投诉人1: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9号老省委第一办公室
  负责人:段银火
  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二楼
  负责人:徐秀裕
  投诉人就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购置禁毒查缉车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NGP2021-058)的招标文件,于2021年10月27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11月3日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11月17日向本厅投诉,本厅于11月17日受理,11月24日本厅向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依法暂停了该采购项目,暂停时间从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详细技术要求”第14条、17条、24条、26条、28条、29条、31条、32条、33条的技术指标均标有▲符号,“须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这一要求存在指向性,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事实依据: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详细技术要求”第14条、17条、24条、26条、28条、29条,
31条、32条、33条的技术指标均为结构性指标或者辅助功能指标,非车载移动式大型车辆检查系统的核心指标,也非国标要求的关键性指标,详见附件一:国家标准《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GB/T19211-2015)的第6-12页。2.指标中将多项非核心指标纳入检测报告项目中,都没有相应的国标、需求调查作为依据,属于某些个别厂家特有的指标,并且要求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的日期要在原招标文件公示日期之前,而在该等技术指标的采取需求确定之前,未经过3家以上具有代表性厂家开展需求调查的情况下,其他厂家不可能提前预测、做好并提供针对这些个别厂家特有指标的有效检测报告,这些指标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产品MT1213DE的嫌疑。
  (二)投诉事项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详细技术要求”第4条作为技术要求,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了技术加分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事实依据: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详细技术要求”第4条“本次招标的车载移动式燃油禁毒车应具备3年以上禁毒工作成熟应用的设备”,将3年以上禁毒工作成熟应用的业绩作为了技术要求。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技术指标响应性”评分:投标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
必须满足招标要求,投标人应逐项应答,其中加“▲”项技术参数为重要参数或条件。加“▲”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每项扣2分,非加“▲”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3.因此,属于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了技术指标,并作为了评分条件。
  (三)投诉事项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商务评分”,将CE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事实依据: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商务评分”将CE认证证书设定为商务条件评分项,而CE认证表明产品符合欧盟的相关要求,但是本次招标采购人为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单位为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属于国内项目政府招标,不存在出口欧盟,因此原招标文件中要求CE认证证书,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二、禁毒查缉车使用单位(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称:
  (一)质疑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9条项目存在指向性情况:
  1.?第14条技术指标。因该禁毒查缉车辆搭载的设备较重,必须配有370马力以上的动力才能够驱动,并且为了高机动性,不能依靠牵引车进行移动。
  2.第17条技术指标。商用地盘的尺寸设定是根据码头场地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进行合理设置。
  3.第24条技术指标。因在实际查缉工作中,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同时操作,为了工作人员的舒适度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操作舱内面积不小于6.5平方米、工具箱放置区域面积不小于0.5平方米。因长期在高温户外工作且操作舱内设备散热功率大,制冷功率不低于8千瓦,否则容易导致工作人员中暑。
  4.第26条技术指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操作舱必须至少配有3个可视观察窗否则舱外出现情况都无法察觉,而且至少有个观察窗看扫描通道内状态,不然容易引发车辆碰撞。
  5.第28条技术指标。小角度复查功能是根据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两个物体重叠,可以根据调整射线角度把两个重影的物品展开,且不小于6度才能更好的观察该物体情况。
  6.第29条技术指标。需要自动导向功能是因为在实际查缉工作中,禁毒查缉车辆能够准确
无误的扫描被查车辆的整体情况,必须配有自动导向功能,如果单纯依靠人为操作中容易发生碰撞和查验不完整。
  7.第31条技术指标。因该车辆的查验原理是“交替双能电子直线加速器”是属于核辐射民用,如果没有扫描系统配置区域剂量监测装置,万一发生核泄露而没有系统提示,后果将不堪设想。
  8.第32条技术指标。集装箱号的识别功能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每辆车的情况进行存档,且方便同海关缉私部门数据共享。
  9.第32条技术指标。车辆识别功能识别是根据工作需要,识别该车辆是否为盗抢车辆和对每辆车的情况进行存档。
  10.“海南福瑞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诉我单位未经市场调查就开展采购工作。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我单位已委托专业机构对该车辆采购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查和调研,调查报告详见附件。
  前9条技术指标均为车载设备技术要求标准,并非GB/T19211- 2015中的辐射指标,辐射指
标可依据辐射安全证明佐证,且市面上也有多种产品可以达到该要求,如果删除以上指标很可能无法保证承载车辆的功能和质量,很可能导致价值两千万元的设备无法发挥全部功能,质疑原因可能系“海南福瑞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标书理解不透彻。
  (二)质疑本次招标的禁毒查缉车应具备3年以上禁毒工作成熟经验:因本次购买的禁毒查缉车属于核辐射的利用,如果是新研发产品,有些技术不够完善,如果发生核辐射泄露将影响整个码头的生产经营,且该车辆价格昂贵,我局更希望能购买到质量成熟可靠的产品同时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所以将该项仅用作评分,没有作为星号指标。
  (三)质疑所投产品具有CE认证:CE认证是一个针对设备产品的安全指标认证,并不是针对车辆的认证,该认证是指即限于产品不危机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该禁毒查缉车本身就是利用核辐射原理,对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使用是最基本要求,据我局所做的市场调查,国内暂时没有可替代标准,而且CE认证已经被大量的使用到许多国产产品之上,不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
  三、本厅查明:
  (一)2021年10月15日,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购置禁毒查缉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10月19日获取了招标文件。该项目于2021年11月22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目前,该项目采购人尚未确定中标人,未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2021年11月3日发布的《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购置禁毒查缉车项目更正公告》对2021年10月15日发布的《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购置禁毒查缉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进行了更正,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详细技术要求中第4条、14条、17条、24条、26条、28条、29条,31条、32条、33条变更为第2条、12条、15条、22条、24条、26条、27条、29条、30条、31条,对内容没有进行修改。更正公告未涉及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载明该项目详细技术要求:
  “2、本次招标的车载移动式燃油禁毒查缉车应具备3年以上禁毒工作成熟应用的设备。
  12、▲功能要求:整个扫描系统安装在一辆自带动力卡车地盘上,配有不低于370马力的柴油发动机,不需其他牵引车辆即可自行移动,系统集成发电机,适用于对货车整车(含驾驶室)货物进行不开箱扫描成像检查。
  15、▲商用卡车底盘:底盘车尺寸不大于9.2m(长)×2.5m(宽)×3.5m(高);底盘车轴距不大于5.6m(第一轴与第二轴之间的距离);采用自动驾驶室的三轴卡车底盘,配有不低于370马力的柴油发动机,排放符合最新国六标准,改装后的整车符合国内道路法规要求,同时符合注册登记机动车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