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FQ 112—2012
Test Method of Odour of Vehicle Trim Materials
2012 -01 -20 发布 2012 -05 -01 实施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为了改善车内空气质量,防治车内空气污染,实现对车内非金属材料环保质量的统一控制,提高汽 车品质,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环保的乘车环境,参照相关资料,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特编制本标 准。
本标准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08/1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写》 的规定。
本标准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内外饰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标准所归口。
本标准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内外饰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慧敏
本标准批准人:王德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首次制定
汽车内饰材料及零件气味性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及零件气味性试验的术语和定义、测试方法和步骤及评判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及零件气味性试验的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气味性:非金属零部件(或材料)在规定期限内经过一定的温度条件下的处理之后,挥发性组分 释放,产生可察觉气味的倾向。
4试验设备
4.1电热鼓风恒温试验箱,控制温度精度在±2℃以内。
4.2试验器皿采用无气味耐热性好,容积为1L或3L的带密封盖的广口玻璃容器。
注1: 汽车安全带扣一般宜选用1L容量的试验器皿,但如果需进行多次测试(见6.4)的可选用3L容量的试验器皿。
注2:确保试验器皿在每次试验之前清洗、烘干,达到无气味为止。
5试验样件
5.1样件预处理
仅当在生产过程中零部件需要经过特殊的加热工艺(如地板阻尼垫需要经过140℃烘烤)时,应对 样件预先进行同等条件下的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直接对供货状态零部件进行取样试验。
5.2试样分类
根据被测试材料用量在车内所占比例,将试样分成限B、C三种类型(见表1)。
表1试样的分类
试样种类 | 应用情况举例 | 试样大小或质量 | |
1L-容器 | 3L-容器 | ||
A | 小零件,如塑料垫块、卡扣、堵头、小护盖 | (10±1) g | (30±3) g |
B | 中等大小零件,如扶手,烟灰盒,杂物箱,遮阳板, 换挡头及皮套、方向盘、仪表板饰件(如风口装饰条) | (20±2) g | (60±6) g |
C | 大量使用的材料或体积较大的零部件,如顶棚、地毯、 仪表板、门内护板、立柱护板、隔音棉、皮革、泡沫、 织物面料、减震垫、后搁物板、遮阳帘、天窗遮阳板、 安全带织带、橡胶件 | (50±5) cm3 | (150±15) cm3 |
注:1)若均质材料厚度大于20mm,应将试样的厚度准确的切割成20mm的厚度。
2)若C类材料的厚度小于3 mm,采用1L容器测试时,应需使用(200±20)cm2的试样,用3L容器测试,应需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