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19
【字 号】文政办发〔2020〕126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9日
文山州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促使省级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全州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打好“绿能源牌”,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打造美丽边疆建设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原则和“城区成网、干线联动、点状布局”的思路,加快完善州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2021年底前,以各县(市)城区、普者黑等旅游景区景点及高速公路为重点,全州新建各类充电桩4000桩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520桩以上;鼓励以文山市为试点建设1—2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他县城在“十四五”期间逐步推开建设1—2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全州高速公路主干线服务区按照总功率不低于360千瓦的标准建设直流充电桩;全州所有5A级景区实现公共直流快速充电设施全覆盖,4A级景区具备快速充电服务能力,其余景区逐步实现快速充电服务能力。(州能源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
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州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其中,不断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所配建的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新基建”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能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依法依规支持有基础、有实力的企业统筹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避免无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州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起,开始规划的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全部
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2020年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参照不低于10%划定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及建设充电桩,自有停车位有条件且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予以支持和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积极引进实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运营企业,率先在文山市、普者黑等中心城市和旅游景区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降低购买成本,创新服务业态。2021年底前,文山—丘北、文山—广南等实现充电一体化服务,州内有高速公路的县(市)力争“十四五”期间实现充电一体化服务,逐步提升全州高速公路充换电服务水平,实现便捷出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州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充分利用省级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信息平台。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依托目前已有的新能源车桩平台数据,优化和推广使用全省“车、桩、网、电”一体化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数据互联互通。省级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APP程序融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后,要
加大推广使用力度,让便利化充电信息服务惠及新能源汽车用户。(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能源局、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州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汽车节能补贴新政策  7.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全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8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城市繁华地段划定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在空闲道路规划停车位和建设充电桩,用于新能源汽车停放、充电。(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州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省财政对2021年底前新建并投入运营、纳入省级平台的公共直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300元进行补贴(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桩标准计算),公共交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100元进行补贴。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财政、能源等部门要加强与省级沟通对接,做好补贴资金兑现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能源局、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9.强化公务用车推广。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辆、巡逻、执法车辆,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特定功能要求外,100%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公务出行租赁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公务出行租赁服务的企业,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不得低于50%。(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机关事务局、州财政局<国资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公共领域用车推广。各县(市)新增及更新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的城市公交、城市配送物流、景区观光等乘用车、园林洒水、环卫、道路维护、道路清扫等市政工程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外,原则上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市)要加大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力度,鼓励提前报废燃油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乘用车,有条件的县(市)在2—3年内全部更换完毕。(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邮政管理局、州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私人领域用车推广。有条件的县(市)要通过制定新能源汽车差异化通行政策、停车收费减免、规划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等措施,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倡导绿出行、绿消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各县(市)要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在公务用车和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广工作任务。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指导各县(市)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引导个人购买使用工作。各县(市)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促进本县(市)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具体措施。2020—2021年,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根据新能源乘用车实际推广以及工作推进情况申报并兑现奖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视等媒体矩阵平台功能,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宣传覆盖力度,普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知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换电)站辨识度,提
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升城市绿出行形象,引领汽车消费新时尚,营造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