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阳光汽车保险怎么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30
【案件字号】(2022)鲁11民终18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茂田刘玉玉姚艳
【审理法官】何茂田刘玉玉姚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卢世广;丁玉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卢世广丁玉海
【当事人-个人】卢世广丁玉海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斌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斌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斌
【代理律所】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被告】卢世广;丁玉海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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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关于卢世广的伤残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参与度的鉴定,一审法院已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进行鉴定,但均以技术条件、鉴定能力等方面原因退回。根据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可知,卢世广伤残构成八级伤残的伤情为左眼视网膜出血、视网膜损伤、视神经损伤及视路损伤后遗留左眼盲目4级,该伤情系由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现未有证据证实卢世广在事故前存在眼睛方面疾病,且卢世广自身疾病的存在亦非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故对于
阳光财险日照公司关于参与度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关于误工费问题,误工期系根据卢世广伤情、住院时间并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规定综合确定,一审认定130天并无不当。根据卢世广提供的营业执照可以证实卢世广系日照旻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配件加工销售,一审按照山东省2020年制造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阳光财险日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9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3:36:05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1民终18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3060M。
主要负责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世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莅铧,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丁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日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世广、丁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2021)鲁1121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阳光财险日照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阳光财险日照公司在一审时申请对卢世广的伤残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参与度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以暂不做眼睛方面的伤残及其相关鉴定将委托退回,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以超出其所的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将委托退回。后,一审法院未再委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条件、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诉人申请二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条件、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卢世广的伤残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二、一审确认卢世广的误工费为32972元错误。卢世广在一审中仅提供营业执照,未提供纳税证明,不能证明卢世广实际从事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配件加工销售,不能按照山东省2020年制造业的标准计算误工费,而且一审认定误工时间过长。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卢世广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卢世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阳光财险日照公司、丁玉海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卢世广各项损失20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外按50%的比例赔偿卢世广各项损失55079.96元,共计255079.96元;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阳光财险日照公司、丁玉海承担。诉讼过程中,卢世广变更诉讼请求数额“255079.96元”为“309212.96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2月4日10时5分,丁玉海(驾驶证号:370729197609××××)驾驶车牌号为鲁L1××某某小型汽车,在洪莒路五莲县××街道汤家沟路段处与卢世广(驾驶证号:371122198410××××)驾驶车牌号为鲁LO××某某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卢世广受伤,车辆及丁玉海所载货物受损。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当事人丁玉海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卢世广负同等责任。
三、情况:卢世广于受伤当日入莒县中医医院急诊科就诊并住院,于2021年3月1日出院,住院25天,支出住院费18224.19元,门诊支出749.8元。出院西医诊断: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头皮挫伤3.左眼挫伤4.左侧视神经纤维损伤XXX变5.左侧黄斑挫伤6.左眼创伤性视力降低7.右侧手背挫伤8.右侧膝关节挫伤9.右侧膝关节损伤。
2021年2月20日,入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门诊支出562元。
2021年3月2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门诊支出100元。2021年3月10日,在该院就诊,门诊支出535.43元。
四、鉴定情况:经一审法院委托,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卢世广视觉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为此,卢世广支出鉴定费用1796元,邮寄费226元。阳光财险日照公司认为根据卢世广的伤情构不成八级伤残,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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