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杨日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2 
【案件字号】(2021)粤04民终46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素平郑伟民贺心 
【审理法官】徐素平郑伟民贺心 
【文书类型】判决书 
阳光汽车保险怎么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杨日连;刘雄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杨日连刘雄 
【当事人-个人】杨日连刘雄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杨日连;刘雄 
【本院观点】《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系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指导性规范,用以指导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但该规范同时指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机械照搬。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10月25日17时09分,刘雄驾驶车牌号为粤CV××××小型汽车,在沿斗门区新青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右转弯驶入珠峰大道时,遇杨日连驾驶电动二轮车沿珠峰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杨日连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刘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负全部责任;杨日连无责任。三、受害人概况:事故发生后,杨日连被送入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住院(从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3月12日,共139天),出院诊断:右侧耻骨骨折(耻骨上下支),骶骨骨折(骶4右翼)、多处损伤。出院医嘱:1.出院后全休1月,住院期间留陪壹人;2.适度功能锻炼双下肢,防止静脉血栓形成;3.继续预防骨质疏松对症;4.出院后1月来骨二科门诊就诊,不适及时来我科门诊复诊。2020年4月10日,杨日连前往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门诊复诊,医院处理意见:注意休息,
适度功能训练。病假单医生建议:门诊随诊,休息壹个月(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2020年5月8日,杨日连又前往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门诊复诊,医院处理意见:注意休息,适度功能训练,物理。病假单医生建议:门诊随诊,休息壹月。2021年2月15日,杨日连再次前往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门诊复诊,医院处理意见:随诊。病假单医生建议:1.详细诊断见当时出院记录;2.目前仍有骨盆部压痛、右侧骶髂部疼痛、右下肢疼痛,建议进一步对症。另查明,事故发生前,杨日连从事清洁工工作。四、医疗费:杨日连诉请720.82元,有提供医疗收费收据、门院病历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杨日连诉请13900元,主张按照100元/天×住院139天=13900元,该诉请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六、营养费:杨日连诉请1000元,原审法院根据杨日连的受伤情况,酌定500元。七、护理费:杨日连诉请27800元,杨日连主张按照200元每天×住院139天,因杨日连既有请护工进行护理,亦有家属进行护理,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护理费的支出,原审法院酌定杨日连的护理费为:150元/天×住院139天=20850元。八、误工费:杨日连诉请27657.3元,主张按照86.7元/天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为:86.7元/天×(住院139天+全休180天)=27657.3元。阳光保险公司对杨日连主张的每天86.7元误工标准予以认可,对于杨日连的误工时间提出异议,认为杨日连诉请
的误工时间过高,应计算为120天。经查,杨日连住院时间139天,于2020年3月12日出院,后全休1月,2020年4月10日,经医院复诊,建议休息壹个月(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2020年5月8日,又经医疗复诊,建议休息壹月。经核算,杨日连的误工时间为:139天住院+医嘱休息89天(2020年3月12日-2020年6月8日)=228天,杨日连的误工费应为:228天×86.7元/天=19767.6元。九、交通费:杨日连诉请1430元,因杨日连无法提供票据,其主张按照10元/天×(139天住院+复诊4天)=1430元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十、有关保险合同情况:事故车辆粤CV××××号车辆的车主在阳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阳光保险公司另行垫付杨日连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刘雄垫付了护理费7000元。十二、杨日连的诉讼请求:1.阳光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杨日连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复诊费用,共72508.12元,不足部分由刘雄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阳光保险公司、刘雄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系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指导性规范,用以指导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
但该规范同时指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机械照搬。本案中,杨日连为主张其住院时长提交了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其受伤后连续住院共139天,故阳光保险公司仅以上述规范的普遍性指导意见为由上诉主张杨日连的住院时长应计算90天,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误工费问题,发生事故时,杨日连54岁,其主张在阿哥帮物业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符合常理,同时其提交了写有其名字的工牌和工衣予以证明,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阳光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杨日连不存在误工损失,故原审法院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和天数与查明事实相符,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7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2:53:35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至于作出了明显错误的判决结果。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杨日连的期限明显超出了合理的期限,存在挂床、虚假的嫌疑。对于杨日连的住院天数阳光保险公司仅认可90天,因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应该按照90天计算,即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90×100)、护理费13500元(150×90)、交通费900元(10×90);对于杨日连诉求的误工费杨日连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杨日连仅仅提供了阿哥帮公司工作服,并未提供相对应的工作证明、银行流水、劳动合同或者返聘合同,仅凭一件衣服并不足以认定其存在误工。如果杨日连可以提供上述工作资料,阳光保险公司认可每日误工标准86.7元,误工天数认可120天。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9.5骨盆骨折[S32.801]9.5.1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9.5.2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即使按照不稳定型骨折中护理期90日计算,杨日连住院139天已经远远超出了上述三期评定规范中的正常天数,本案一审期间我司要求杨日连提供住院期间的长期、临时医嘱单、体温单等相关资料,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要求杨日连提供,因此无法证实杨日连在住院期间是否存在挂床的嫌疑。挂
床,导致保险人的赔付金额虚增,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明显对保险人不公。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