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秋萍、程道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7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66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冯立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孟秋萍;程道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孟秋萍程道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孟秋萍程道州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岩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岩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岩 
【代理律所】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孟秋萍;程道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程道州负事故全部责任,孟秋萍无责任,故程道州应当对孟秋萍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机动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故阳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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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7 01:59:38 
孟秋萍、程道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66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秋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道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0号甲一层、二层。
     负责人:刘英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力。
阳光汽车保险怎么样审理经过     孟秋萍诉程道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8)辽0106民初12064号民事判决,孟秋萍、程道州、阳光保险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辽01民终83号民事裁定,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12064号民事判决,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0)辽0106民初12225号民事判决,孟秋萍、程道州、阳光保险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孟秋萍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应支持我药费9348元。1、急诊右手外伤、双膝软组织损伤是初步诊断,右腕活动欠自如,血压220、心率150从来没人提,3日后复查右足外伤,诊断书一直有。腰外伤大夫不给写,说谁都腰痛。从车上让人撞下来又压了,极度惊吓,针灸二次不足为怪,我所支付的费用应予赔偿。2、右肩外伤医治情理之中,从车上掉下手先触地,手环指骨折、食指韧带损伤、肘软骨大鼓包、肘韧带损伤、肩骨骼开大,有片子为证。3、右踝外伤,3日复查肿的鸡蛋大。光给排片不给做磁共振,转理疗科让理疗,理疗科不收,瘸走3年,挺不了才去医大检查。4、腰外伤,被撞血淤一大片,左胳膊、左腿被撞没骨折,韧带粘连,胳膊90度不知道啥时候变形的。腰神经根挤压变形,漏脊髓,坐骨神经损伤痛苦终生。5、一审判决认定“患者自诉半月前划伤右手血流不止”为理由,不支持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错误。6、我已提供证据证明我平均月收入1万元已经30年,一审判决误工费偏低。7、一审判决交通费偏低,应支持我交通费1264元。8、一审判决修车费偏低,我主张120元不多。9、为关节外伤,我用坏8台仪,我主张器具费998元不多。10、精神损失费要适当赔偿,程道州把我撞了,造成我伤害,应当给付我精神损失费。11、案件受理费让我承担3104元不合理。我现在左膝半月板脱落,右膝3度半月板损伤,右
踝重伤,右手手臂全不好使,神经损伤多处,肌肉萎缩多处,双膝创伤性关节炎。请求判决程道州负担案件受理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程道州辩称:孟秋萍上诉请求纠正一审法院11项判决错误,而一审判决只有7项,孟秋萍所说的11项没有具体内容,视为没有具体上诉请求,应当驳回孟秋萍的上诉请求。
     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孟秋萍上诉请求无相关依据,我方不认可其上诉理由。
     程道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孟秋萍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程道州对孟秋萍右手及双膝软组织挫伤支付70,639.74元有异议,程道州和阳光保险公司已经依法提出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误工期限鉴定和期限鉴定。程道州承担了举证责任。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沈阳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均不予受理,不是这些鉴定单位没有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能力,而是因为孟秋萍拒不提供真实有效的诊疗记录和诊断等检材。二、法官自由心证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终结时间》第5.18.62.3条规定,膝关节软组织终结时间为2个月的规定,确定孟秋萍在2017年6月14日前右手及双膝软组织挫伤所支付费用为与
孟秋萍发生的真实医疗费。但在此期间孟秋萍疗养所支付的理疗费不应计算在内。误工费不应超过2个月,孟秋萍已经退休,不应支持误工费。孟秋萍右手及双膝软组织挫伤,是非常普通的伤情。吃点消炎药,抹点红花油或者沈阳红药,一周即可康复。一审法院判令阳光保险公司给付9000元医疗费完全够支付孟秋萍医疗费用。程道州提供了二名证人的证言和录音证明孟秋萍没有任何破损和红肿,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该证据,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基本事实。三、孟秋萍以疼痛、麻木为名,先后在门诊、中医、理疗等科反复检查、重复,支付7万余元明显存在严重过度情形。孟秋萍开出824天休息诊断书、提供虚假房屋租赁中介合同,提供虚人证词,存在明显虚假诉讼行为。四、2017年事故之后头一个月孟秋萍在五院看病8次,熏蒸及理疗支付1746元为自身疗养的费用与事故无关,一审中应将此费用扣除。2017年6月以后,孟秋萍右小腿、右臀部、腰部、肩部再次受伤在铁西附属医院转院,后续所发生的费用一审没有扣除。
     孟秋萍辩称:程道州陈述不属实,我医保可以查询,我的是根据医生医嘱,有病历予以证明。
     阳光保险公司述称:同意程道州的上诉请求。
     阳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赔付孟秋萍损失共计28,215元2、上诉费由孟秋萍、程道州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孟秋萍所提供的病历显示事故发生后2017年4月,其检查结果为膝关节外伤、踝外伤,后期在2017年下半年孟秋萍依次检查出惊吓症、滑膜炎、腰间盘突出等疾病,与本次事故无关,对于此部分检查及费用,我方不应承担。2、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孟秋萍所对应伤情应为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一审判决误工费180日无理由依据,申请按照三期标准判决孟秋萍误工费用。3、孟秋萍多次进行门诊检查,均为疾病,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应由我方赔偿。
     孟秋萍辩称:1、误工费180日时间过短,最少应当给我2年误工费。2、我都是正常,有病志为证。3、交通费承担并不多,3年内除了下雨我打车,其余都是坐公交。
     程道州辩称:同意阳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孟秋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程道州、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79,983.54元、误工费163,301元、交通费1264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复印费200元、修车100元,营养费1600元、器具费998元,拐杖25元,护理费2059元,伙食补助1600元,共计
257,130.54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5日,程道州驾驶辽A×××××号轿车在沈阳市铁西区与骑行自行车的孟秋萍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孟秋萍受伤。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道州倒车时刮撞骑自行车人孟秋萍,孟秋萍受伤,程道州负全责”。孟秋萍、程道州在该认定书当事人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