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皮传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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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过传之张贝贝彭亮 
【审理法官】过传之张贝贝彭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皮传钦;司马艮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皮传钦司马艮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皮传钦司马艮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永彬李伟进 
【代理律所】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 
被告皮传钦;司马艮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人寿财险南乐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寿财险南乐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5:13: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2日晚11点左右,原告白卫维借被告黎忠林所有的桂XXX某某雅阁牌汽车用于接送朋友,当白卫维驾驶桂XXX某某雅阁牌汽车到达古城镇温氏公司大门口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底盘撞到路基的钢筋,车辆受损。1月23日,被告到达事故现场,看到车辆受损,非常不高兴,要求原告购买该车,原告不同意买车,但愿意将车辆修好,同时补偿一些贬损费用给被告,被告拒绝,两人不欢而散。1月24日,被告叫原告到事故现场把车拉到修理厂进行修理。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转让合同》,约定将借用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桂XXX某某雅阁牌汽车以2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白卫维。合同签订后,被告黎忠林多次向原告白卫维催要车辆转让款,均未果。2019年2月10日(新年初六),原告白卫维的姑丈等六人到被告黎忠林家协商借用车辆的处理事宜时与黎忠林发生肢体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另查明,桂XXX某某雅阁牌汽车注册日
期为2018年2月9日,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室查阅登记注册资料查询到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为187200元,2019年1月24日,白卫维委托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价值进行评估,价格认证结论为:价格评估标的在鉴定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17922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是可撤销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白卫维向被告黎忠林借车的初衷是去接送朋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经过古城镇温氏公司大门口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底盘撞到路基的钢筋,车辆受损而无法成行。按照常理,借用他人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相应损失,但本案被告黎忠林看到自己的车辆受损后,不是与原告白卫维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而是要求原告白卫维将受损车辆以235000元的价格买下来,从而产生了本案争议的《汽车转让合同》。该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情况看,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汽车转让合同》,但买方并未履行作为购买汽车一方支付价款的义务,虽然卖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不论是除夕夜还是新春期间都有上门催讨,但白卫维至今分文未付,亦未接收该车辆,以上特征显示原告与被告虽然在合同形式上意思一致,但并不存在真实的车辆买卖意思表示,是一种非真意表示,从该事
件后来引发为刑事案件即可证实,故原告白卫维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被告黎忠林辩称该《汽车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白卫维与被告黎忠林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黎忠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