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8
【案件字号】(2022)鲁14民终8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依静
【审理法官】郭依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关清;石智洁;王秀丽
【当事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关清石智洁王秀丽
【当事人-个人】刘关清石智洁王秀丽
【当事人-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贾志远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李雪杨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钟原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志远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李雪杨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钟原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志远李雪杨钟原
【代理律所】阳光汽车保险怎么样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关清;石智洁;王秀丽
【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上诉人是否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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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上诉人是否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二、一审对刘关清残疾赔偿金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车辆未年检商业险免赔属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上诉人燕赵财保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送达投保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机动车年检是交管部门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措施,未按期年检并不能说明车辆必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上诉
人燕赵财保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未办理年检手续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燕赵财保以被上诉人石智洁未办理车辆年检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刘关清出生于1948年4月3日,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7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关清构成十级伤残。至定残之日,刘关清已年满73周岁,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应计算7年,一审按照8年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43726×7×10%=30608.2元。 刘关清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989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护理费14255.87元、营养费2250元、伤残赔偿金30608.2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100410.42元,因上诉人已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支付本案另两名伤者5638.82元,本案燕赵财保在交强险医疗限额下支付刘关清12361.18元,在交强险伤残项下支付刘关清46364.07元。剩余41685.17元由燕赵财保在商
业三者险项下承担29179.62元,由王秀丽承担12505.55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共计2640元,由燕赵财保承担1848元,由王秀丽承担792元。燕赵财保共承担89752.87元,扣除其已垫付10000元,仍需支付79752.87元。石智洁垫付3000元,扣除应承担诉讼费857元,剩余2143元,刘关清应予返还,其同意由燕赵财保直接返还。综上,燕赵财保应支付刘关清77609.87元。王秀丽应支付刘关清13297.55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王秀丽支付刘关清各项损失共计13297.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石智洁21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关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89752.87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及石智洁垫付款2143元,余款77609.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刘关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刘关清承担456.3元,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8.5元,由王秀丽承担14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2.8元,由刘关清负担8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6-10 02:12:09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关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4民终8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1至3层。
负责人:吴晓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远,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关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杨,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智洁。
原审被告:王秀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原,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财保)因与被上诉人刘关清、石智洁及原审被告王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上诉人赔偿金额354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石智洁所驾驶的车辆鲁NT××××号在事故发生时未进行年检,按照商业三者险条款属于免赔情形,上诉人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上诉人于1948年4月出生,到伤残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2021年7月已经年满73周岁,伤残赔偿金应按照7年计算。故向贵院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关清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石智洁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王秀丽述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原告诉称 刘关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暂定5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32,173.4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2日10时11分许,石智洁驾驶鲁NT××××号小型轿车沿德城区德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与沿德兴大道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王秀丽驾驶的电驱动二轮车发生刮擦后,石智洁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越过机非隔离绿化带进入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后又与沿德兴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刘关清驾驶的电驱动二轮车(乘车人:李连芹)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王秀丽,刘关清,李连芹受伤。德州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智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秀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关清、李连芹不承担事故责任。王秀丽对德州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德州市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事故发生后,刘关清进入德州市市立医院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30536.94元;在德州市中医院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9359.41元。刘关清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技术室依法委托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1年7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关清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刘关清误工时间150日,营养期限75日,护理期限90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院外需一人护理。3.被鉴定人刘关清二次手术费用参
考价格为9000元人民币或待实际费用发生后予以确认。刘关清支付鉴定检查费60元、支付鉴定费2600元。刘关清提交刘利军、张爱民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护理人。刘关清提交加盖德州金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证明》、张爱民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张爱民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0日支付交易明细,拟证明张爱民的误工情况。王秀丽提交道路交通现场图及石智洁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刘关清认可燕赵财保垫付10000元、石智洁垫付3000元。另查明,石智洁驾驶的鲁NT××××号小型轿车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再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914010110016201227814(户名:刘关清)。原告同意将赔偿款及垫付诉讼费打入该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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