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2008年 4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9.2合同内容变更
1.3 犹豫期9.3变更
9.4争议处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10 释义
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10.1 保单年度
2.2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10.2 乘客身份
2.3保险责任10.3 公共交通工具
2.4责任免除10.4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10.5 现金价值
10.6 不可抗力
10.7 条款约定利率
10.8 手续费
3保险金的申请7 合同解除10.9 周岁
3.1 受益人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单红利8 如实告知
4.1保单红利的确定8.1 如实告知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依保险单的
规定确定,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若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身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年满66周岁的,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
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适用本条2.3.2有关其它身故给付的规定。
2.3.2 其它身故给
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身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年满66周岁的,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2.3.3 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
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
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
时或其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它身故给付。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
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
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
知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身故保险金
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和资料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满期保险金
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委托他人代
为申请保险
金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
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或
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 被保险人失
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保险金申请
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
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
领取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4.3 保单红利派
发日期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
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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