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1)鲁11民终3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玉玉宋海红刘芳 
【审理法官】刘玉玉宋海红刘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张磊;刘伟;日照华恒汽车产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张磊刘伟日照华恒汽车产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磊刘伟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日照华恒汽车产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明莉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明莉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明莉 
【代理律所】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磊;刘伟;日照华恒汽车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以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3:24:08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1民终3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3060M。
     主要负责人:王锋,总经理。
阳光汽车保险怎么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
     法定代理人:孟凡彩(张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莉,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华恒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8号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5TJ28X。
     法定代表人:陈海清,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磊、刘伟、日照华恒汽车产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以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
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玉玉
审判员 宋海红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阳
书记员刘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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