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浙04民终658号
阳光汽车保险怎么样【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刘春徐连忠
【审理法官】李伟刘春徐连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佳欢;刘浩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佳欢刘浩
【当事人-个人】邹佳欢刘浩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悦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悦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悦
【代理律所】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被告】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佳欢;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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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23:5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民终6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西路255号1幢2、3层(开发区标准件工业城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6189946J。
负责人:徐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万国路2056号10-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65279。
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佳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佳欢、刘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
0)浙0411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刘 春
审 判 员 徐连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田田
书 记 员 富王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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