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阳光汽车保险怎么样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晋06民终11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晔张平丰德胜
【审理法官】刘晔张平丰德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戎海胜;韩占权;朔州市平鲁区紫河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戎海胜韩占权朔州市平鲁区紫河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戎海胜韩占权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朔州市平鲁区紫河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智
【代理律所】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戎海胜;韩占权;朔州市平鲁区紫河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据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及被上诉人答辩意见,一致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戎海胜受伤后经鉴定是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其后期是完全护理依赖的现实状况,长期卧床,确需防褥疮床垫和护理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第十项第二十五条条,对残疾辅助器具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因此一审鉴于戎海胜之实际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参照《山西省工伤保险辅。
【权责关键词】代理免责事由过错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鉴定意见第三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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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戎海胜受伤后经鉴定是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其后期是完全护理依赖的现实状况,长期卧床,确需防褥疮床垫和护理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第十项第二十五条条,对残疾辅助器具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因此一审鉴于戎海胜之实际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参照《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该笔费用,本院应予以维持。至于赔偿比例问题,保险公司上诉称,戎海胜负主要责任,一审按65%与35%之比例划分不当,应按70%与30%划分。本院认为,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形成原因及过错程度作出主次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在交警队事故认定的范围内并参照各方的过错等因素按65%和35%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无明显不妥,本院不再调整。 综上所述,上诉人阳光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0:33:26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戎海胜、韩占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6民终1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谭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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