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与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9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宇曾范军宫平 
【审理法官】郭宇曾范军宫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晓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陈林 
【当事人】刘晓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陈林 
【当事人-个人】刘晓东陈林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 
【代理律师/律所】李飒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曾德君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飒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曾德君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飒曾德君 
【代理律所】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 
【被告】陈林 
【本院观点】一、一级护理记录系医学护理记录,并不能证明需要家属护理的人数,因此刘晓东请求相应的期间保护两人护理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执行鉴定意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一级护理记录系医学护理记录,并不能证明需要家属护理的人数,因此刘晓东请求相应的期间保护两人护理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刘晓东需要营养的期限,但是具体营养费金额,需要人民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情况具体确定,一审法院确定的营养费金额,对方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不予调整。一审法院依据最终保护的损失额确定的律师代理费应保护数额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二审法院不予调整。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并未记载免除评估费、鉴定费赔偿的字样,因此对于以上费用保险公司需要给付。一审审理过程中,刘晓东不仅提交了评估报告,而且提交了实际修理车辆的发票证
明车辆维修损失数额,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车损数额存在充分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刘晓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刘晓东预交),由刘晓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预交),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6:10:20 
刘晓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与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4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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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飒,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杨志刚,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君,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
     上诉人刘晓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因与被上诉人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晓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飒、上诉人阳光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晓东上诉请求:一、对护理费、营养费、律师代理费的金额予以改判,护理费在原有
基础上应增加4048.25元,营养费应增加2400元,律师代理费应增加5000元,判决总金额应增加11,448.25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吉林佳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营养期为60日,并明确营养费的标准,即可参照住院标准每日100元执行,鉴定机构对该期限及标准的确定是依据被鉴定人的具体病情和情况所确定的,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没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应该参照执行。二、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病案记载。上诉人住院期间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23日为一级护理,期限25天,根据审判惯例,医嘱记载的一级护理期间,应支持两个人的护理费用。三、根据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8%-10%,10万至50万部分收费比例为7%-9%,按照上述标准,仅以一审判决支持的27.7万元计算,两个阶段比例均按9%计算,收费金额应当为24,930元。上诉人已经充分考虑到部分诉讼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支持的情况,因此律师代理费仅主张23,000元,没有超出规定收费标准,一审判决仅支持18,000元。律师代理费是由于被上诉人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而造成的原告扩大的损失,理应由其承担。